中国个税体系调整的方向
中国个税体系调整的合理方向
一般地,我国的个税体系改革不能简单照搬70年代后欧美发达国家的改革方向,也不能简单照搬东欧剧变后所实行的改革措施,而是要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同时,鉴于中国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状,调节收入分配就是个税的主要功能。其实,早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政府就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为此,个人所得税主要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这表明国家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定位为首要职能,基于这一思维,当前中国个税体系的调整就应该关注如下几个基本要点。
(一)免除低收入阶层的税赋
一般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免征税基应该不断提高。就目前而言,月收入3000元以下应该被视为低收入群体,从而被纳入免征范围,尽管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而存在一个合理的波动范围。从理论上说,个税免征额的内容应该包括满足纳税人本人及受其抚养的子女、赡养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费用,包括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免税额、子女免税额、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因为作为个税纳税主体的中青年人不仅要抚养子女,还要赡养父母及祖父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71元,即每月1123元,按一个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而且,这还没有考虑到教育和住房等其他诸多必要支出以及近两年来的通货膨胀,因而草案建议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1]
同时,当前中国社会应免征税收的收入线应该比大多数欧美国家要高(与国民收入的相对值),事实也是如此,这可以从下表看出。究其原因,中国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而且,这些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所有本属于全民所有的稀缺性资源、能源;这些资源、能源带来了大量的租金,这些租金理应归全民所有,但目前却直接归国家或财政所有。例如,2009年,100多家中央企业利润总额达到了7500亿元,这远远超过了2009年初这些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中利润总额3000亿元;2010年,中石油、中海油和中石化这三大石油巨头的利润总额高达2649.91亿,折合每天净赚7.3亿元。[2]显然,这些高额利润主要源于对属于全体人民的资源之垄断,因而也应属于全体国民所有,需要分配给全体国民或者用于社会福利;例如,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就对石油公共资源实行“每人一张支票”的社会分红实践,并逐渐开始为委内瑞拉、以色列和美国的新墨西哥等州所借鉴。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国有企业的这些高额利润也应该全民分红并注入社保,但是,目前一般百姓却很难享受这些资源租,而绝大部分都进入了这些企业内部控制人的腰包。也就是说,对低收入阶层免所得税,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交税,而是通过不分享资源租金的形式被变相地征收了税赋。
中国和其他国家个税起征点比较[3]
(二)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赋
一般地,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累进制税率应该随收入提高而不断递增。就目前而言,50万元以上年收入可以被视为高收入阶层,但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年收入在50万元到100万元间,二是年收入在100万元到500万元间,三是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高收入阶层应该是成为国家征税的重点,尤其是要对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后两个阶层进行税收调控。一般来说,当前中国社会对高收入应征收的边际累进税率应该比大多数欧美国家要高(在相对水平上),这是因为中国社会的法律规章还很不健全、市场机制还很成熟、市场结构还很不规范,因而高收入本身在更大程度上是源于对其他收入的转移,初始分配收入具有更强的不正义性。一者,法律的健全使得很多高收入本身具有“不法性”,带有更强的“原罪”色彩;二者,市场机制的不成熟使得市场收入主要决定于力量结构或实力对比,而非其劳动支出或劳动贡献。
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就不断演绎着一夜暴富的童话,周正毅、杨斌、仰融、胡志标、顾雏军、唐万里、张荣坤、周伟彬、龚家龙等都是利用潜规则而占有大量资源而实现暴富的。而且,据《2011胡润财富报告》资料,中国内地有的有96万千万富豪、6万亿万富豪、4000个十亿富豪和200个百亿富豪;其中,千万富豪中55%是企业主、20%“炒房者”、15%“职业股民”和10%“金领”;千万富豪的地域分布见下图。[4]此外,据《2010胡润财富报告》资料,中国的千万元级以上富豪的平均年龄要比国外年轻15岁,且财富增长的速度更快,主要从事房地产和制造业;其中,千万级富豪的平均年龄为39岁,亿万富豪的平均年龄为43岁,财富超过10亿的富豪平均年龄为50岁,而百亿级富豪平均年龄为51岁。[5]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些高收入本身在持有和获得中就存在不正义性,因而也应该借助更高的边际税率进行调节;例如,印度就有一个针对高收入者的税上税:收入超过100万卢比的纳税额征收7.5%的税上税。当然,这些最高收入者的避税手段也最多,这也正是需要努力健全当前的税法执行体系的重要原因;事实上,一个社会如果存在明显而大量的避税现象的话,税法体系本身也就是一个形式,根本起不到维护社会正义和提高社会效率的作用。
中国千万富豪的地域分布 TOP10
(三)降低中产阶层的税赋
一般地,中产阶层构成了稳定社会的基础,同时,中产阶层所涵括的收入范围应该扩大。就目前而言,中产阶级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年收入在6万元到20万元间,二是年收入在20万元到30万元间,三是年收入在30万元到50万元间。显然,前两个层次的中产阶层主要是工薪劳动者,涵盖了从一般小白领到中小公司的管理层。目前,这个中产阶层是中国个税的最大贡献者,如2010年全国4800亿元的个税总收入,工薪阶层人士所交纳个税就占了68%;相反,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则主要是由少数富人而非广大普通工薪阶层交纳的,如据统计,美国人税的60%以上是由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因此,这个阶层的税赋应该适当降低,主要原因是:一者,绝大多数中产阶层尤其是第一层次的中产阶层之收入主要都来自劳动(更多的是智力劳动),甚至还会遭受雇主更大程度的相对盘剥(因为智力劳动创造的财富或收益更多);二者,他们和低收入阶层一样,都没有享受本属于全民资源所带来的租金或红利,而已通过国有企业利润上交的形式被变相地征收了税赋。事实上,对他们征收高额的税赋就与社会正义相悖,而且,对他们征收的税赋也应该比大多数欧美国家要低一些(在相对水平上)。
就三大层次中产阶层的税率考虑而言:第一层次的中产阶层应该是国家重点培育的对象,其边际税率应该控制在15%以内;第二层次的中产阶层则应该为国家的平衡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其边际税率可以在15%-20%之间;第三层次的中产阶层则包含了一部分小企业主,其初始分配收入可能大于其劳动贡献,因而其边际税率可以适当提高到25%左右。事实上,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提出,中国要努力实现职工工资每年增长15%,从而“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职工工资增长翻番的目标;根据这一目标,中产阶层的边际税率也应该降低,否则就起不到增加可支配收入的效果,因为他们很快会进入更高的边际税率档次。而且,降低中产阶层的税率在有助于中产阶层壮大的同时往往也不会导致税赋总额的下降:多年来中国个税收入基本保持高速的增长,去年高达23%,今年一季度个税收入增幅甚至达到了37%。从历史经验看也是如此:2006年作了个税调整,结果,2006年全国个税收入2452.67亿元,比上年增长17%;2008年又作了个税调整,结果,2008年全国个税收入为3697亿元,比上年增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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