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不属基本人权
在一篇博文中,建峰厘清了所谓“生存权”与基本人权,澄清了许多误解。所谓生存权,不是free from……的权利(消极自由),基本人权,都是消极权利。本人曾受邀参加建峰博士答辩,建峰的博士阶段对正义论,对海萨尼和罗尔斯的理论有深入的比较研究。在本文中,建峰指出罗尔斯罗列的五项基本自由:包括信仰和言论自由、道德和良心的自由、迁徙自由、身体完整性、不受非法搜查羁押等。
在权利之前加上一个词缀,就变成了……权,这是一种典型望文生义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涉及到较为专业的理论问题而不为大众所理解,于是诸如“生存权”之类的伪权利还大行其道,甚至堂而皇之登上官方的文件大肆传播。不是在一个所欲的事务后面加上一个权利二字就构成一项权利,以这些权利的维护以实现良序的社会构建,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一个正义社会奠基的核心条件是消极自由得到保障。混淆两种自由,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自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的窘境。正如建峰举的例子,晚期癌症病人有无生存权?晚期帕金森氏症患者有无生存权?他们的生存权是否应当拨付大量的金钱加以维护?混淆两种自由概念,把权利扩展到原本不属于消极权利(自由是诸权利的一个子集)的领域,人们最终发现其实是自我为敌的做法。
一种权利,必有一种对应的义务。在一组互动的关系中,义务能被相关当事人所理解和认同,消极权利具有这种特质,而积极权利则不具有这种特征。以一种真正的一般均衡的视角,权利必须是自洽的,相关权利保障才构成一个稳定社会秩序中的基本规则。这很容易在罗尔斯无知之幕背景下得到检验,而且也得到无数历史事实和当前各国经验所检验。
简单地宣称自由是最高价值等然是必要的,但是为自由寻求可靠、可信并能为大众所理解的理由则是社会科学的永恒任务。
丁建峰文
《生存权属于基本人权吗?》——
课堂上讲“宪政经济学”,有学生问:生存权是否属于基本人权?
答:罗尔斯所讲的基本人权或基本自由,并不包括生命权或生存权,而包括了信仰和言论自由、道德和良心的自由、迁徙自由、身体完整性、不受非法搜查羁押等五项自由。但为何生命权与生存权并不列入?因为正义理论的前提是“中等程度稀缺”,亦即生存权问题已经解决。反过来说,中等程度稀缺的国家,人权理论就是为了使公民面对政府等公权力机构,理直气壮地主张和捍卫自己的权利,而非仅仅是一个“填饱肚子”的问题。填饱了肚子的恐怖主义者,比饿肚子的恐怖主义者也许更可怕些。
鲁迅先生说,中国人生活的时代有两种,一种是“想做奴隶而不得”,另一种是“暂时做稳了奴隶”。后一种时代被中国的史家称之为“盛世”,大家纷纷起来歌功颂德,对统治者感激涕零。其实,生存权之类的“人权”是连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南方奴隶主都可以解决的。如果一个国家总是强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那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正如一个人说“我认识阿拉伯数字”并不说明他很聪明一样。
严格意义上的人权观念,仅指“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政府的干预”,亦即,侵犯人权的主体只可能是政府,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一个乞丐即使饿死,只要他的乞讨不受政府的恶意干扰(例如被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在他饿死前的那一刻,应当认为他的基本人权是完整的,是受到充分维护的。
把生存权列入基本人权,将遇到两个问题:第一,极权主义政府、独裁者、寡头统治者会玩弄辞藻,把他们统治下人民胼手胝足、含辛茹苦得到的勉强维持基本生存状态的生活水准,说成是极权统治下的“人权改善”——独裁者会恬不知耻的说“我带领人民解决了生存问题……”。第二,生存权不像其他基本人权,只要政府不干涉就足够。换言之,它是一种积极权利。例如,晚期癌症病人有无生存权?晚期帕金森氏症患者有无生存权?他们的生存权是否应当拨付大量的金钱加以维护?这些问题,至少是充满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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