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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势”与“法”

发布时间:2013-1-25 13:10:01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刘文瑞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论,可以概括为法、术、势的紧密结合。

韩非特别重视势,他采纳并发展了慎到的势论。韩非强调,君主的力量,并不表现在智能超群上,而是表现在善于驭势上。所谓势,就是上对下的威权。君主也是常人,不见得耳聪目明,没有势,就难以保持自己驾驭群臣的主导地位。“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则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韩非子·功名》)“人主者,非目若离娄乃为明也,非耳若师旷乃为聪也。目必,不任其数,而待目以为明,所见者少矣,非不弊之术也。耳必,不因其势,而待耳以为聪,所闻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者何也?闇乱之道废,而聪明之势兴也。故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韩非子·奸劫弑臣》)在韩非的势论中,否定了君主的人格魅力,不讲领导素质,更谈不上以身作则。君主不需要离娄那样的眼睛,也不需要师旷那样的耳朵,只需要善于“任势”。所谓圣人,仅仅是善于利用自然之势和擅长人工造势而已。自然之势和人工造势的结合,表现在四个方面:“明君之所以立功成名者四: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逆人心虽贲、育不能尽人力。故得天时则不务而自生,得人心则不趣而自劝,因技能则不急而自疾,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若水之流,若船之浮,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故曰明主。”(《韩非子·功名》)所谓天时,就是对自然之势的把握;所谓人心,并不是以道德感召得到人心,而是以赏罚二柄驾驭人心,进而形成有利于君主的社会之势;所谓技能,就是用权术谋略来维护和增强君主之势;所谓势位,就是国家组织结构中的等级差别。在中国古代,向来有英雄造时势和时势造英雄的论争,而在韩非那里,二者融为一体。

保持君主之势的基本手段,是强干弱枝,大权独揽。就像修剪树木,必须保证主干(即公门)的绝对优势。臣下的私门繁盛,就像茂密的树枝掩盖了主干,并且还会争夺主干的风光。尤其要防范臣下和宗室结党营私,盘根错节。一旦发现有这些现象,就要毫不留情地砍削剪枝。“为人君者,数披其木,毋使木枝扶疏;木枝扶疏,将塞公闾,私门将实,公庭将虚,主将壅围。数披其木,无使木枝外拒;木枝外拒,将逼主处。数披其木,毋使枝大本小,枝大本小,将不胜春风,不胜春风,枝将害心。公子既众,宗室忧吟。止之之道,数披其木,毋使枝茂。木数披,党与乃离。”(《韩非子·扬权》)按照层级分布造成的势能大小,君主最重要的是牢牢抓住高管和中层,底层民众因其不具备势能,则无须关心,需要注意的仅仅是能够从底层汲取足够的养料。

韩非所说的势,与商鞅所说的权相同。商鞅的法治论也是三个因素,即法、信、权。“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商君书·修权》)两人相比,商鞅缺少术,而韩非没有信。这一区别很有意思。韩非曾经批评商鞅说:“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韩非子·定法》)他认为商鞅变法确有成效,然而由于缺少术,使变法的成效养肥了张仪、甘茂、魏冉、范睢等大臣。所以,韩非对商鞅的思想进行了调整。在商鞅那里,以“信”说明法律由君臣共立共守的契约性,而在韩非那里,就完全没有这种契约观念,仅仅保留了了法的稳定性和自上而下的权威性。所以,韩非的君主专制思想要比商鞅更彻底。商鞅之法,主要用来治民;韩非之法,则主要用来治官。

商鞅与韩非的相同点在于两人都强调法的极端重要性。他们都反对任贤,强调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韩非认为,人的智能是偶然的,变动的,依赖智能治国,会使国家陷入不稳定的漩涡。依赖法律治国,能使国家循规矩而成方圆,据权量而衡轻重。如果只有尧舜这样的人物才能治国,那么只好等待“千世而一出”的天才。这里包含着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即科学管理的创始人泰罗所说的——管理是常人的事业,而不是天才的专利。在这一意义上,韩非主张排除人格魅力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君主如果任贤,臣下就会投其所好,伪饰求用。越王喜勇士,民众则轻死;楚王好细腰,国中多饿人;齐桓公爱内宫和美味,就有竖刁自宫,易牙烹子。在贤与势的关系上,韩非对慎到有所发挥,认为君主重用贤能,会使权势下移,“贤势不兼容”(《韩非子·难势》)。所以,韩非认为,只有那些败坏法治的人才主张任贤,任贤会侵犯君主权威,颠倒上下秩序。“凡败法之人,必设诈讬物以来亲,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此暴君乱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贤佐之所以侵也。故人臣称伊尹、管仲之功,则背法饰智有资;称比干、子胥之忠而见杀,则疾强谏有辞。夫上称贤明,下称暴乱,不可以取类,若是者禁。君之立法,以为是也。”(《韩非子·饰邪》)考虑到这些因素,韩非认为,国家治乱,在法不在人。就连人们广为称道的伊尹辅佐商汤、管仲辅佐桓公,都是不足取的。比干和伍子胥进谏尽忠,反而彰显了君主之恶。因此,韩非的法制,依赖于用制度铲除智能之士的用武之地。“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佚而有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乱主使民饰于智,不知道之故,故劳而无功。”(《韩非子·饰邪》)

由于韩非只看到法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片面强调聪明才智的局限性和易变性,所以他不厌其烦地多次陈述人治的危险性。他认为,放弃法制而主张人治,即便是尧舜也不能统领国家;放弃规矩而自由心裁,即便是能工巧匠也作不圆一个车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韩非子·用人》)所以,君主要保持势位,必须以法治国(注意:不是依法治国)。只要君主以法驭下,则“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而要做到以法治国,不但不能依赖臣下的聪明才智,而且不能依赖自己的聪明才智(起码不能表现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一概准之以法。与其相信自己的眼光、听力和思虑,不如相信法律的效力。“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韩非子·有度》)他一再告诫君主,千万不要试图用自己的能耐替代法律的效用,一旦君主逞能,相信臣下,则国家非乱不可。

另外,如果没有稳定的法律,日积月累的细小变化也会最后造成制度偏移。“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子·有度》)可见,韩非强调的是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尽管我们可以把韩非看作中国古代的制度学派,但它同现代的制度学派在内涵上有很大区别,同古代儒家的礼治也有本质区别。

至于法的内容,在韩非的文章中是大大简化的。他指出,所谓法,无非就是赏罚二柄。“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韩非子·二柄》)也就是说,在韩非的思想中,法是工具,是爪牙,这同现代法治有着天壤之别。

当然,从法的工具性角度看,韩非所论有他的道理,例如,韩非主张赏罚得当。然而,他的重罚轻赏观点,使其所说的“得当”并不等于今天所说的适度。韩非十分担心君主滥用赏赐,却毫不担心过头惩罚。这同当今所说的赏罚得当是不一样的。韩非的得当,含义是名实相副。“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韩非子·二柄》)这种赏罚思想,其积极意义是可以保证职责对应,防范冒功饰过;其消极作用是仅仅着眼于组织控制,窒息下属活力。

整体上看,韩非所说的法制,与现代意义的法制是不一样的。相对于先秦其他学派的管理思想而言,韩非之法,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上,要比其他学派都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在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上,则同其他学派各持己见。从法源和法理角度看,韩非的法制渊源在君主,与儒家的礼制立足于习俗大不相同。尤其是其历史进化观和人性假设,把法的全部功能都放在君主对他人的控制上,使其制度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当代一谈到法治,不少人都认为,法治建立在性恶假设基础上。性善假设只会走向人治。持这种观点的人,有可能会下意识地倾向于赞同韩非思想。然而,如果仔细考察就不难发现,韩非的法制,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遏制恶行,却不能彰扬善行。退一步讲,即便是立足于惩恶,商鞅和韩非之法也只能惩治民间之恶以及大臣之恶,却不可能惩治君主之恶。所以,仅仅在君主是圣贤的前提下,法家才具有积极意义。然而,韩非又多次声明,法制体系的建立依据,正是君主不可能均为圣贤。所以,即便在最好的情况下,韩非的法制,也不过是符合君主专制需要的理性工具而已。

 

发表于《管理学家》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