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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应当均衡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权益

发布时间:2015-1-25 23:10:00 来源:腾讯博客 浏览: 【字体:

疑案应当均衡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权益

笔者认为对疑罪从无的案件,与完全清白的案件是不同的,是被从无,应当叫做疑案,对疑案在刑事上被从无了,但民事上应当侧重保护受害人,如果不能彻底的排除嫌疑,嫌疑人至少是赔偿一部分才互相公平,在民事上分担责任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中国的法律是先刑后民的,在刑事案件不审结民事案件不开始的,民事赔偿是刑事审判的附带诉讼,这个制度也是产生于有罪推定的时代,因为在有罪推定的情况下被判无罪,那么你是真的清白,民事责任当然不用承担。但是在无罪推定下,你的无罪不表明你一定清白,如果民事责任不承担,就等于是嫌疑人相对于受害人进行无责推定,对受害人也是极度不公平的!因此对疑罪从无的案件,在民事行为的范围内,嫌疑人依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才是与法制先进国家的接轨,就如众所周知的辛普森案,他刑事是无罪了,但在民事上却认定他要支付杀人赔偿,这才是一个公平的结果。

法学界有句话,叫做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以证据为依据还原的符合逻辑让人信服(心证)的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以有很大差距的,这一点与中国的概念也是不同的,法律党也是故意不说的。这包括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可以认定出不同的事实,比如辛普森案件,在刑事程序上他是无罪的,不认为他是杀人犯,但在民事程序上则认定他杀人要赔偿!法律事实是唯心的,客观事实是唯物的,而心证则是唯心的表现,西方的疑罪从无是唯心下的疑罪从无,不是唯物下的无罪推定!在唯物的情况下要全完探究客观事实,则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做不到的,非这样做就要放纵太多的罪犯社会是承受不了,但他们就是要那这个破坏中国政权。无罪推定的背后内涵很复杂的。而法律事实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可以有不同的事实出来,也可以有不同的赔偿结果,因此在刑事和民事的不同层面,就应当有不同的结果和标准。

这疑罪从无和本来无罪,我们注意到在刑诉法当中也是有所区分的,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就是对(二)(三)是要分别作出判决的。既然刑事上是有区别的,则在民事上就是应当可以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

类似的情况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不是没有的,就如车祸的话,机动车要更多的承担责任,不能举证就是机动车责任,甚至有无责赔付制度,对此我们是可以借鉴的,如果证据不足就一方一半。现代法学的观点认为刑罚是社会公义,民事赔偿是私人损失,不是中国传统的杀人偿命刑法是对受害人的赔偿,很多案件除了老天,没有人知道事实是什么,所以赔偿只能依照概率判决,按照嫌疑人嫌疑的概率确定给受害人赔偿的金额,这才是对嫌疑人和受害人都均衡的做法。比如一个案件肯定是两个嫌疑人之一所做,但无法确定是哪一个嫌疑人干的,你能够把这两个人都无罪,但他们都不承担半点责任对受害人公平吗?这里民事上就应当让这两个嫌疑人分担对受害人的全部的民事赔偿才公平!有一个著名案例,讲的是一个小区楼上掉下一个花盆砸死过路人,不知道哪一家的花盆,这应当怎么赔?法院裁定的是楼上的所有住户均摊赔偿!而如以刑事无罪推定的标准,则不能算任何一家有问题!砸下花盆可以算作意外,其实也有你摆放不当的过失的可能,这就要有刑事责任的过失杀人了。而类似的案例在交通肇事则更多,对两个车主无法推定是哪一个车主的责任的情况,则因为分不出谁是主要责任人都不是交通肇事罪了,但对这些车主都要赔偿则是肯定的,不会因为每个车主都存在无责的可能就不赔了。因此民事和刑事完全不同,搞无罪推定的前提之一是要把民事与刑事的责任分开算,疑罪从无以后依然民事有责任。

这里我们要看到的就是中国民事证据规则与刑事上的疑罪从无的要求的不同,中国虽然还没有制定《证据法》但在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司法解释当中也是可以看到端倪的,刑事层面的无罪推定是指嫌疑人不要对自己的无罪承担举证义务,而民事上可不是被告人一点举证的责任都没有!不但有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而且作为通用的原则,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个原则我们可以拿叔侄强奸案举例,在刑事上以证据不足他俩无罪了,但民事上他俩有义务把女孩送到安全的地方,也不能证明他们肯定没有干,这样的情况就是民事上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下面我们再具体的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依据其规定的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说被告人反驳对方的事实和请求都是要举证的!而规定的第四条则规定了特殊的侵权诉讼是举证倒置的。

在该司法解释的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条等于是说举证责任是法院有权让当事人分担的,而在刑事程序,则举证责任明确是嫌疑人不要承担的!而到了民事上由于可能要承担举证责任,疑罪就不是从无,而是举证不能就是从有了。

再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们从这一条当中看到的就是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是必须要明确表示肯定和否定的,是可以按照默认来处理的,对原告的事实你要否定反对推出自己的事实说法,按照前面的第二条也是要举证的,这也与刑事上的审判根本不同的,而刑事上可以翻供不承担责任,在民事上翻供则必须提供被胁迫和重大误解的证据理由,否则必须是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这就不同于刑事上一些嫌疑人的口供可以翻来翻去,翻供的结果是以对方同意采纳的为准,肯定是对你最不利的结果。

还有不同的是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一条在刑事上则发现疑点就要从无了,不是看一方的证明力大就是一方胜诉,而是公诉方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想法的事实证据不成立才行,标准是很不一样的。同时本条还说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也就是说难以认定的情况也要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裁判,而不是一律对嫌疑人也就是民事部分的被告人从无!

最后我们看一下司法解释的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与刑事程序差别就最大了,这是可以推定成立的,也就是说你应当能够说得清的事情如果不说,他们就可以推定成立,这在刑事当中就是最直接的有罪推定的做法!刑事是没有自证其罪的,但民事则只要证明你应当能够证明你清白,你没有证明的,就推定是你的责任了,这在刑事程序当中是绝对不允许的!

从上面这些具体的证据规则差别进行比较,我们就知道了在刑事的无罪推定之下的被从无案件,如果放到民事程序上,则很可能是被告人要败诉的!对这样的案件我们怎么能够以刑事的结论替代民事的结论呢?这对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是非常不公的,因为很多时候事实真相永远成谜了,而这个成谜却可能嫌疑人就是罪犯只不过证据不足的被从无,这成谜的代价都要受害人承担而嫌疑人一点也没有责任,则在受害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天平就不能平衡了!我们应当更多的保护弱者,在刑事程序上,嫌疑人相对于公权力是弱者需要保护,而在民事层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相比嫌疑人一般更是弱者,而且还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因此更应当保护,不能把刑事程序当中相对于嫌疑人的倾斜延续到民事程序,施加到受害人的身上,这样的做法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综上所述,对无罪推定的依法治国,需要的是与世界法治先进国家的全面接轨,而不是选择性的接轨,在刑事程序疑罪从无之后,在民事程序上应当更照顾受害人,从而做到法律体系上对各方当事人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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