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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零容忍”是不够的

发布时间:2015-1-28 6:08:00 来源:腾讯博客 浏览: 【字体:
    1月23日,证监会召开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党委书记、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上表示,监督之际要动真碰硬,加大对行政许可、稽查执法等关键岗位的管理,加强权力运行的再监督,“零容忍”查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权钱交易、违规买卖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
    强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这实际上已成为监管部门的主基调。但尽管最近几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强调“零容忍”,但真实的监管结果却并不能令投资者满意。包括绿大地、万福生科、海联讯、南纺股份等一批欺诈上市以及重大弄虚作假的公司也都相继在A股市场里逃生。所谓“零容忍”无非就是监管部门尽可能对一些违法违规案件都立案调查而已,但最终的处理结果,通常都是“皮鞭高高举行,轻轻落下”,有的甚至根本就不曾落下,通常就是不了了之。
    所以仅有“零容忍”是不够的。这种“零容忍”最多也就是表明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一种态度而已。但态度固然重要,不过态度终究只是一个主观意识而已,并不能代替客观的查处行为,更不能摆脱法律的束缚。
    为什么说只有“零容忍”是不够的呢?究其原因,主要有这样三个方面。首先,尽管管理层在对有关违法违规“立案调查”的问题上采取了“零容忍”的做法,但在并不表明管理层对有关案件的处罚上就是严厉的。虽然肖钢主席表示,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要实行“顶格处罚”。但实际上这种“零容忍”无非是管理层挂在嘴边上的一句口头禅而已。就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样,虽然始终挂在嘴边,但真正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却是少之又少。如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除了对极个别的公司实行的是顶格处罚,对于更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是从轻发落。因而很难达到“零容忍”的监管目的。       其次,之所以说仅有“零容忍”是不够的,是因为目前的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大缺陷与不足,很难达到重罚的目的。最明显的就是对欺诈上市公司的查处,比如现行《证券法》规定,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象这样的条款规定,与其说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查处,不如说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纵容与鼓励。面对这样的法律法规,“零容忍”失去了最基本的意义。
    其三是公检法部门执法不严也让证监会的“零容忍”形同虚设。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虽然每年证监会都会移送司法部门不少的违法违规者,但很多案件到了司法部门后却是不了了之。据肖钢主席于2013年8月初在《求是》发文称,证监会近年来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最终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既然有过半的案件受不到追责,所谓“零容忍”也就只是在口头上说说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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