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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风险的成因一委托代理关系

发布时间:2015-1-19 16:34:22 来源:腾讯博客 浏览: 【字体:

委托代理关系是构成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在现代企业组织中,人与人之间尽管存在权力责任大小的差别,但不再存在压迫和依附关系。公司董事长可炒任何一个员工的鱿鱼,任何一个员工也可炒上司、董事长的鱿鱼。所以,一个企业越是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就越是能保证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因此,发展稳定快速的企业都有一个共有特点,这就是企业组织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由基于平等合作的委托代理关系主导的。发展波动停滞的企业也有一个共有特点,这就是企业组织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有一些压迫与依附的成份存在,甚至占居主导地位。因为压迫就意味着有反抗的不协调关系存在,依附就意味着有懒散的不负责行为的存在。企业组织运行过程中任何不协调问题的发生也都是其效率和效益的损失,承担企业组织运行活动的岗位员工个人无论谁不负责任也都会导致其效率和效益的损失,甚至直接是企业发展的陷困。

但是,尽管如此,企业经营风险却广泛地隐藏于基于平等合作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中。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文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报酬的关系。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这一关系的存在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基石。在这种关系中,或者是代理人具有委托人所没有的精力,或者是代理人具有委托人所没有的能力。因此,委托人没有代理人的努力,其权益就不能保证充分实现。又因为在委托代理关系包含有权力的让渡,所以,如果不是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的需要,也就无法形成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又正是因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包含有权力的让渡,所以,企业经营风险就隐藏于其中了。

所有企业经营风险都可归结为人员风险,或者是能力风险所致,或者是道德风险所致。避免和化解了人员风险也就避免和化解绝大部分企业经营风险。在企业组织中,作为委托人的老板、上司,正是因为精力不济或能力欠缺,不得不通过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雇佣他人代行权力支配其所拥有的资源以实现其最大利益。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老板、上司不会存在道德风险所致的故意选错人用错人的问题,却会存在能力风险所致的选错人用错人。因为自己的知识经验限制,不辩贤愚,不识忠奸,这本身就是企业运行风险的存在。为达成战略目标所选择的措施方式失当,错把愚蠢当忠诚,误以良言为不敬,最后在自己身边笼聚的都是低能平庸之辈和阿谀奉承小人,致使企业的正确决策无法贯彻而使企业陷困停滞,也就难以避免。

而被选为代理人的下属员工却全部存在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以及与这两重风险相伴的其它六类风险。被选为代理人的下属员工既可能是因为其所存在的能力素质不济问题而使其它六类风险存在,也可能因为其所存在的品行不洁问题而使其它六类风险存在。而仅仅由老板或上司的一个能力素质问题就导致了与下属员工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相伴的其它六个风险翻倍增长。

而在成规模的企业,企业经营风险会因为组织层次的增加而增加委托代理关系的层次个数。首先是企业股东与董事会结成第一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董事长结成第二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长与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结成第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与分工负责的副总经理结成第四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分工负责的副总经理与分工负责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结成第五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单位部门负责人与所属岗位员工结成第六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组织层次更多,委托代理关系的层次还会更多。就国有企业而言,其委托代理关系至少还会在前面增加两个层次,即我国公民与国务院结成第一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务院与国家国资委结成第二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国资委再作为所有者代理人与企业董事会结成第三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委托代理关系,每增加一个层次,其经营风险就会以2的指数级增加,即企业经营风险呈6×2n的倍数级存在,n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层次数。所以,不仅企业规模越大,组织层次越多,其经营风险就越大,而且在企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组织架构越是高尖,组织层次越多,企业经营风险也会越大。这也正是现代企业组织趋于扁平化的一个客观原因。因为即使管理跨度过大导致监管发生疏漏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没有增加一个层次所增加的经营风险之大。因为依靠背站监管消除疏漏的可能性难免会因为背站监管人的能力素质不济和品行不洁而降低,背站监管人的能力素质不济和品行不洁不仅直接会降低背站监管的作用,而且还会因为监管权力的存在而造成寻租腐败带来的经营风险失险损失。

由此至少可以说,企业经营风险很大部分都包含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经营风险也就仅仅存在于行为活动主体的能力素质限制中,即n为零时,仅仅会因为行为主体的能力素质原因而导致其相伴的六个经营风险存在。而当委托代理关系形成,并且多层次地存在时,其经营风险就不可避免地会倍增。尽管可以通过管理问责和刑事追诉降低由此造成的经营风险损失,即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确立失职赔偿的规则,一方面使代理人自我约束,以减少主观故意导致的道德风险的失险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又迫使代理人自我强化能力素质的提升,以减少能力风险的失险事件发生。

但这种失职赔偿规则的有效性是与代理人赔偿能力的大小相关的,即代理人的失职损失赔偿能力越大,其约束的有效性就越大。反之相反。在一定企业组织内,作为代理人的下属员工之所以成为他人的代理人,往往更多的却是因为其所拥有的资源、资产不足以自我独立创立一个企业而作出的选择,所以失职赔偿能力可能总是小于其岗位履职失责的损失。所以,失职赔偿的规则仅仅能在其所拥有的赔偿能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加上失职往往还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被隐瞒而不被查处问责,一些代理人又会因此存有侥幸心理而忽略失职赔偿的规则,从而使这一规则的作用大打折扣。

但是,人所寻求的价值不仅仅是金钱,社会声誉、事业成就、情感寄托等等的得失都会对人的行为构成约束。所以,除了由物质财富构成的赔偿能力之外,社会声誉、事业成就、情感寄托的得失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履职的自我约束力量。对这三者的寻求,既可促使代理人提升其自我能力素质,以与其所代理的职责要求相适应,又可促使代理人自我强化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避免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的行为选择,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并且还可让代理人自我约束,当自我感觉到自己的能力素质不能满足岗位履职要求时,不作贪图高位之想,而是自觉地在能力素质要求相对较低、自己能充分胜任的岗位任职。所以,在结成委托代理关系时就确定岗位履职失责的非经济问责,就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管控实施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不过,无论怎么健全岗位履职失责问责的规则,也都无法把委托代理关系所包含的企业经营风险全部消除,最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的作用。而企业规模和组织层次又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数,因而在企业组织内部结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层次数也是相对确定的数。因此,它对企业经营风险总量的影响不仅甚大,而且是确定地发挥作用。即使没有外部环境的变化,它也会确定不移地导致企业经营风险的存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委托代理关系是企业经营风险存在的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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