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踩踏事故如何问责?
跨年夜发生在上海外滩的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悲剧震惊中外。对此事件,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明确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辞旧迎新,本是喜庆之事,哪曾想竟然要支付这么多生命非正常死亡的代价。痛定思痛,民意都聚焦于两个字——问责。这种公共诉求很容易理解,毕竟,这一次,是没办法把问题推给天灾的,既然是人祸,就必须问责,否则就没有正义。
呼吁问责的声音很快迎来回应。日前,上海两级政府都表态将严肃问责踩踏事件。在相关会议上,上海市委书记韩正称,对外滩的拥挤踩踏事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黄浦区委书记周伟说,作为事发地的区委、区政府,黄浦区要承担起责任。
表态之后,当然就是落实。当然,问责需要先调查出真相结果,然后进入问责程序,完成相关流程必须要耗费时间。对此,公众也应有耐心,毕竟,有些正义也必须要经历过等待才能抵达。现在的问题是,最终等来的问责,到底是不是客观公正的结果正义。
不必讳言,这些年,有太多所谓的“问责”都曾遭受民意强烈嘲讽。那是因为,问责有时给人的感觉就是在敷衍民意,根本承载不起问责的价值本义,反而继续透支政府与权力的公信力,让正义受到更多的羞辱。不仅民意不满意,甚至连一些被问责的对象也站出来喊冤。迫于民意与权力的双重压力,在现实中甚至出现太多“烂尾新闻”——即曾经引起强烈舆论关注的公共安全事故,相关问责成为“烂尾”,不了了之。
该问责却不问责,或者问责不力敷衍了事,都是不公正,都是非正义。本来,重大事故发生后进行问责,早应该建立健全了相关机制,成为新常态了。但是,每有事件发生,如何问责仍然还是成为人们揪心的事,在问责结果出来后也总是会有人喊冤有逃脱责任者在偷着乐。
以2010年11月15日发生的“上海大火”事故为例,那次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后来也有相关问责结果出炉。比如,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时任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被行政撤职,时任上海市副市长沈骏行政记大过处分。上海市长、市政府也被责成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但是,围绕那次问责,当时争议极大。有人委屈喊冤,有人无奈认命。如果连问责都不能真正回归公平正义,对那些冤死的生命又是何等不公,对他们家属又岂不是二次伤害。
现在,针对民意对这次外滩踩踏事件的问责诉求,相关部门应该把如何进行相关问责视为一道公共考题,拿出一份满意的答案,由此形成一个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里程碑。因为这次,外滩踩踏事故不止影响极其恶劣,而且很多细节问题很有剖析价值,需要通过制度清理和重建来完成。
比如,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现在被定性为是一起“人群聚集事件”,而非是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这就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实上,国家安监局也没有介入调查。按照专家说法,这种无组织群众活动发生事故,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现在,把事件交于上海地方调查处理,由于事件既涉及“有人晕倒”“有人撒钱””有持刀者出现”之类的似真似假的传言,又涉及到当时灯光秀转场的信息传达、人流量预估判断、安保和应急机制等问题,相关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踩踏事件直接肇事激发者,还牵涉相关负责在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组织和引导人流的公安机关,更关联到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的领导干部。
那么,接下来,真相应该如何调查?相关信息能否及时公开?每一个责任主体的问责到底应该对应怎样的制度文本?其中出现的信息断裂与制度空洞如何及时弥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要求,这种形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哪一层级的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可以说,太多的责任划分,太多的标准建立,太多的制度健全,太多的信息公开,都需要围绕外滩踩踏事故的问责,向公众交付一份满意的答案。
从这个意义讲,对于外滩踩踏事件的问责,公众诉求也绝对不会是一个简单的结果。如果不能面对看得见制度的程序正义,也没有人愿意相信看到的是结果正义。所以,期待这起事故能够迎来问责的重大转身,成为公共事故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里程碑,来还原问责真正的结果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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