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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认识腐败上

发布时间:2013-1-19 19:13:00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笔者最近写一系列长文,论述惩治枉法应当取代反贪污受贿成为反腐败的核心,本文是其第一部分。

1、什么是腐败

不要看老百姓天天喊着反腐败,但是老百姓对于腐败的概念还是不够清楚的,在普通人的眼睛里腐败就是简单的贪污受贿,而实际上腐败有更广泛的内涵。

腐败的本意是指食品因变质而产生臭气、刺激味和毒性物质的现象。而这样的腐烂过程后来被引申到社会和国家政权层面,指的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腐败,也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腐败不仅仅是捞取钱,也可以是名和权,钱、名、权是可以互换的、一体的,另外还体现在人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尽职、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思想颓废、麻木不仁等,人类的惰性也能够成为腐败的,而这些腐败现象常被人们忽略,其实它对社会以及对人类发展本身危害极大。腐败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体系内被忽视或被认为是非法之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在这里贪污受贿是腐败,而渎职枉法也是腐败,而为了各种利益的不作为不执行政府的政策造成政府运转的失灵也是腐败,腐败不仅仅是反贪局的事情,也是反渎职枉法局的事情,还是组织人事部门、监察纪检部门的事情,反腐败是多层次的,而多层次也要有重点,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反腐败的重点就是应当放到惩治枉法上,而不是通常认为的反贪层面。

2、权力不受制衡天然导致腐败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你让一个人有了权力,那么他就有通过权力给自己渔利的动力,我们需要限制这样的渔利。

很多人认为道德约束对于控制人的欲望很有好处,认为宗教信仰可以限制人们的权力欲望,但是我们注意到即便是宗教领袖为了私利一样有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很多平时私德不错的人,在权力的诱惑之下,能够做到不腐败的是凤毛麟角,依据道德来解决问题必然是失败的。就如唐朝李绅写了一首脍炙人口的诗:“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后来李考中进士,从国子助教起,官至宰相,被封赵国公。发达以后,豪奢极欲,他爱吃鸡舌,每餐耗费活鸡300多只,院后宰杀的鸡堆积如山。所以过往的道德品行再好也靠不住,没有有效的监督的机制,圣人当官也会贪!

我们不说人性本善本恶的辩论,人性是很多面的,但是人类为自身生存的私欲是不能免除的,因此我们认为人性本来有善有恶,但人性是本贪的,有效遏制贪欲才能够防止腐败,这需要制衡,权力分立和法律体系都是制衡的手段,而枉法就是把腐败的制衡体系给打乱和破坏,是反腐败的大敌。

3、枉法处罚过轻的现实

中国反腐败的现状是对贪污处罚规定很严厉,而对于枉法的处罚则很轻,例如在2012年被热炒的警察局长之子醉驾后殴打执法交警的事件,李亚力被免职与其子李正源涉嫌醉驾殴打执法交警相关。根据媒体报道,事发后,李亚力为使儿子逃脱罪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现场执法,软禁被打民警,销毁其子打人和醉驾罪证。此案引起山西省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李亚力受此影响被免职。李亚力为使儿子逃脱罪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现场执法,软禁被打民警,销毁其子打人和醉驾罪证。醉驾有罪,妨害执法罪更大,这不是调离就能够完事,应当判刑的。对于已经被媒体热炒和关注的案件还能够如此,如果是其他案件会怎样?这里还是体现了官服可以当一条命的潜规则。我们想一下如果是当事人拿5000块来买通警官,贪污就可以判刑了,如果拿50万来买通的话就是10年以上,如果拿500万买通呢就是无期徒刑以上了,这就是重贪污受贿轻枉法的现实,而对于社会的危害在这里真正关键的是枉法,与收了多少钱关系不大,反而是收钱多的不易被买通,抵御腐败诱惑的能力还要强一些呢!

我们再看枉法的具体的法律规定:

对于贪污罪和比照贪污罪处理的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10万以上就可以死刑,五万以上可以无期徒刑,5000以上能够判7年,5000以下可以判2年。

而对于枉法主要有渎职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外对于司法人员的渎职,刑法399条的规定则是刑事案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和执行案件则不超过十年,仲裁的是七年以下。

另外还有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这些罪的处罚都在5-7年为最高,但是给国家的损失极大,比如低价转让土地可以达到数十亿的利益输送,远远高于贪污的款项,但是刑期却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与贪污受贿的处罚是完全不对等的。

但上述法令在执行层面是非常不到位的,现在有几个贪官贪污十万就判死刑呢?而对于枉法本来的规定处罚就轻,真正追究就更少,基本上是不出现大的公众事件,枉法就不会追究了,最多是纪检层面的一个处分而已,大不了是脱了官服了事,因此民间有官服抵一条命的说法,这样的司法状态,使得民众严重不满。

在民众的一般生活当中,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的徇私枉法金额和影响力都很小,这些枉法行为根本达不到刑法制裁的标准,对于贪污受贿几千块之下的部分,一般也就是人情处理的更多,而对于不依法作为的枉法,我们司法惩治不作为的情况就更少了,除非造成巨大的事故,不作为是没有什么责任的。要让基层官员干事,就都要拿钱,这钱的数额也构不成贪污罪,因为这个送礼金额经常是在正常的人情交往的范围内的,送礼也不一定是办事人直接拿而是他亲友拿的,这些现实造成基层的运转完全失灵!不要小看这小小的枉法行为,他是中国基层社会运转的基石,大量这样的小枉法和不作为的存在,老百姓就会被这些熟人裙带关系所编制的网罩住,办什么样的事情都要托人和花钱,形成这样的潜规则,在潜规则下还形成了专门依靠跑关系来盈利生存的群体,有了这群人以后,老百姓不找他们什么事也办不成,他们会坚持不作为、死活不给你办,逼着你必须找这些中间的掮客们,而掮客们与具体的办事员形成了复杂的利益裙带关系非常隐秘难以发觉,就算你揪住某个案件,具体的事情很小也够不成贪污受贿的处罚标准。

这样的潜规则在中国社会已经越来越普遍,成为民怨的根源!但是相对地方上的熟人社会,北上广是生人社会,基本大家不认识,市场经济发达,情况会好很多,我们制定的政策基本都在北上广,对于基层的了解不足,老百姓办私人小事的感觉才是最关键的,这些小事的枉法不断,造成不认识人就寸步难行,让老百姓感到完全处于腐败的包围之中,但这些腐败基本上不是贪污而是枉法,又以枉法当中的渎职不作为为主,因此严惩枉法杜绝这些潜规则,改变老百姓的切身感受,是一个政权取得人民公信力的关键。

4、将枉法行为与政府行为之辩证

现在老百姓对于社会的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但是对于腐败的认识有偏差,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就把所有的矛头指向政府、指向制度,而腐败在任何一个制度下都是要严惩的,没有不反腐败的政府,只有反腐败不得法的政府,政府为了维系统治是不会主动去腐败的。

我们这里要思考的为什么现在的老百姓会把任何腐败情形都与政府联系起来,什么事情只要政府干预就成腐败的代名词,历史上从来都是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现在的社会指向怎么变成了说腐败就把矛头指向政府和制度,问题何在?问题就出在政府对于枉法的放纵上!官员是政府的代表,对于这些代理人的腐败行为不严惩,社会就会默认为是政权本身的腐败行为,这些没有得到惩处的枉法就要使社会的仇恨转嫁到政府和制度层面,这是敌对势力遏制中国最需要的。政府不能严惩枉法,就使得枉法行为与政府行为难以区分,社会矛盾就要积聚。

一个受到拥戴的政权,其执政合法性体现在哪里?就是他与社会的契约下的各种规则,以及他维护这些规则的能力。枉法是破坏政权与社会和人民的契约的,有能力维护这个契约的运行是政权的责任和赖以生存的基础,严惩枉法是政府合法性的体现,是政权合法性的体现,只有严惩了枉法,才能够把枉法贪官的个人行为与国家体制和政权行为切割开来,才是一个合法政权所应当做的。

中国很多人说是人治,似乎中国很多国家管理通过的是政令不是法律规定就是人治,但经济、政治发展很快又千变万化,是不可能全部法律来规定的,西方的经验就是把国家的管理体系也纳入法制体系,违反政令和违反法律得到统一,中国的法制体系在建设当中,违反政令未必是违反法律,但西方的国家法律体系是完备的,违反政令必然就是违反法律,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中国没有这样完备的法制体系,才造成把枉法的个人行为与政府行为混淆的局面,中国应当把我们的政令与法治体系联系起来。

不论古今中外,每当一个政权即将倒台和改朝换代的时候,都是个人行为上升到了政府行为,政府对于枉法的惩处完全失控,国家的司法机器难以运转的时候。我们就是要通过严惩枉法行为,通过法制的完善把政令的实施法制化,把腐败分子与政府划清界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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