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被公知扭曲的暴力抗法案
25日杀害二名城管重伤一人的凶犯伏法了,对于这个案件社会舆论是被扭曲的,现在似乎是一提到城管就是城管有问题,对于本人的立场是一贯为受害人服务,在为弱势群体服务,从朱令案到曾成杰案到陈宝成案都是关注于受害人的。在公知不断的妖魔化下,城管已经成为了黑恶势力的代名词,没有人为他们对于城市美丽和正常运营所作出的贡献说话,他们属于强势的个体弱势的群体,他们是一群被妖魔化的人。
如果排除感情色彩,客观的看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进行违法活动利润超过一般人收入,每月能够挣两万,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如果听从的话也没有必要使用暴力,而抗拒执法肯定要依法制服违法人,此时违法人有预谋的准备凶器,持械连伤二命一重伤,亦不自首和认罪,死无对证下反诬死者,这样的歹徒不杀还有什么罪行能杀?但公知包装的神来之笔把歹徒变英雄。
对于违规摆摊的小贩,各种舆论把他包装成为了一个收入很低的人,为谋生如何如何,而对于烧烤的利润有多少一般人是不清楚的,但本人是做过调查的,利润收入绝对高于一般白领,对于沈阳这样的二线城市会高更多,北上广的一线城市如果谁能够在人多的地方开一个摊,是一个月挣几十万的事情,烧烤利润最低的是西北,但就是这样也是比普通工薪阶层收入高很多,说一个月挣2万那是最保守的估计。合法的烤肉还有各种有毒肉的报道,对于非法摊位烧烤的肉更经常是各种来源,比如说经常曝光的死猫肉、血脖肉还有各种毛皮动物的肉等加上羊肉精,这样的肉一斤就是2、3块,能够穿几十串每串的成本是一毛钱烤成要5毛到1块大城市要2块,而生意好的时候是一个小时几百串的概念,一天就能够挣几千元,这样的暴利背后就是黑恶势力的介入。
而对于被开了烧烤摊附近的居民,那可就苦不堪言了,不但每日人流嘈杂无法按时休息,就是烧烤的油烟让你的屋子不开窗也是味道呛人,到白天人散去是街上满地油污一片狼藉,非法摊贩们可不会打扫卫生的,因此有城管的介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烧烤的扰民和与街道居民的冲突非常巨大,为了让附近的居民敢怒不敢言,那是要有黑社会介入的,由于烧烤的利润大,摆烧烤摊的都有黑社会背景,没有这个背景会被打跑的。很多公职说城管是恶法,这些人应当让他家楼下窗下不用多只开一个烧烤摊就可以了。
这个案件到底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城管抓小贩的时候当众凶犯是没有抗拒的,如果没有争议则凶犯也不用去城管的办公室,在出咯的时候一般是联合执法也有警察在,警察可能是便衣,还有很多群众可以作证,因此懂得的黑社会人员都不会在执法的时候干什么,他们要干的就是持械到城管的办公室行凶威胁城管的办案人员。公知们总是在热炒城管的执法权问题,对于城管的执法权相差的就是没有限制非法人人身的权利,而对于非法经营的财物是可以依法收缴的,不过这个法规不是国家法,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需要国家立法的,但对于非法的财物处理则可以地方法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城市管理条例授予城管相应的权力,因为没有国家的统一立法,国家也没有统一的城管部门,这是地方自治的内容,在美国也是这样地方自治的。因此黑社会成员们知道城管的这个权限极其缺陷,因此是大胆的到城管的办公事滋事和威胁,这与去警察局是完全不同的。城管队是没有手铐没有枪的,黑社会人员拿凶器进来他们就尿裤子为常态,黑社会人员是公开的场合下被没收以后再带着凶器去城管队把东西要回来接着干。老百姓经常看到的是城管抓小贩的一面,但对于黑社会人员到城管队撒野是看不到的,对于普通老百姓是怕见官的,真的被城管收走是不敢去要的,城管也没有权力抓人,案件去城管队是凶犯自己去进行所谓的“处理”的,而问题的关键就是在这处理过程当中。
对于在城管队的情况,凶犯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陈有西):夏俊峰跟随张某刚进入勤务室,即遭随后回来的申某的殴打,夏在转身往外跑时又被张某拽住衣领向后仰脖,随后被申某一脚踹到阴部大腿根处,夏当即被打得跪倒在地。申、张两人依然以喝水的不锈钢杯和折叠椅自上而下猛烈击打夏的头部、背部和手臂,夏脸朝地面,抬左臂护头低档。对于这样的说法本来就是凶犯单方面的辩解,受害人已死是无法说话的,而凶犯辩护人就通过公知们强大的舆论攻势搞了媒体审判,让群众只听到这样的一种声音,但是对于现场的还原就只有这一种样子吗?很多人说这个还原是有各种痕迹物证证实的,不光是嫌疑人的口供,但笔者就完全可以在符合现有痕迹的情况下构建另外一种场景。我们前面已经说了黑社会人员在城管执法的时候是一起被没收然后就要到城管队闹事了,此时的黑社会人员手持凶器威逼城管队员不要严格执法把他的非法经营用具归还,城管人员没有从命而是要把凶犯扭送公安机关,因此与凶犯发生争斗,手无寸铁的他们面对持刀凶犯为了自卫使用了桌椅和自己的喝水不锈钢杯当作武器,但凶犯是惯于斗殴的黑社会分子又有刀,争斗中凶犯杀死二人重伤一人成功逃跑。
对于上面两种场景分析本人是更相信下面的那一种,因为凶犯辩护人的说法带有城管蓄意打人,蓄意打人使用自己的喝水杯和椅子本身很不正常,使用杯子和椅子更像争斗当中顺手拿起来的东西。同时还有就是第一种说法在殴打当中凶犯是如何打开刀的,刀上有弹簧吗?弹簧刀可是违禁刀具!如果没有弹簧而是所谓的水果刀,如何打开?再进一步是这个水果刀后面有锁止机关吗?没有锁止的折叠刀捅人会折返伤到手的。这里还有一个关键就是这个刀上有血槽没有?没有血槽的刀扎到人的身体里面会被肌肉收缩夹住的,刀拔不出来,就不会捅很多刀还连伤二命的,这里我们要知道的就是家里切肉的刀也是不带血槽的,这应当是标准的凶器伤人!因此对于这个案件本人是内心确信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因此我把这个案件说成是暴力抗法案件。不要说陈是一个人对他们两,也不要说陈不到一米七对方两个都一米八以上,这里明显是陈是练家子,练武的人尤其是练童子功的人个子都不高的,对于练武的人一个人拿着刀去威胁几个没有练武的城管是有这个胆的,而也正因为他是小个子这几个城管大个子才更敢于反抗这个黑社会人员的威胁。
这里公知又要说所谓的疑罪从无了,但是对于受害人和嫌疑人,为什么对于二者的矛盾要采取有利于嫌疑人不利于受害人的说法呢?对于已经死的受害人这是多么的不公平?!此案是凶犯行凶的事实没有疑议,行凶的存在意味着罪行是确定的,所以本人一直说他是凶犯而不说嫌疑人,且对于现在他是已经司法程序确定的凶犯并伏法。案件关键的问题是行凶的过程决定轻重,这里凶犯罪轻和正当防卫是要嫌疑人举证的,对于正当防卫绝对不是有防卫的可能就认定的,在凶犯和受害人之间,我们更应当尊重死者和保护死者,凶犯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不是我分析的第二种场景而肯定是他所说的第一种场景?这样的情况在西方也是要被司法上心证为第二种情况的,因为凶犯为了脱罪有更大的撒谎嫌疑,心证是倾向受害人的。我们讲司法公正但绝对不是司法倾向凶犯或嫌疑人,司法是给受害人正义和保护受害人的,对于保护受害人这司法作用公知总是选择性的失明!一个房间里三个人你杀了两个冲出门又重伤一个,然后你说你是正当防卫,谁信?有防卫防到背后捅人,连续捅人的吗?来办公室后,办公室就他们三人他杀了两个人冲出来又差点杀了一个人然后跑了,也没救助报警行为,最后他说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又没目击证人,验伤死者身上背上几个窟窿,法院会采信他是正当防卫?而且我们应当知道的就是凶犯即使是狡辩说受害人打了他有过错,但凶犯也是应当明确知道受害人没有伤害其性命的故意,凶犯猛戳受害人要害部位是带有直接故意的,这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和前提了。
此案由于受到了公知的影响,法院对于案件的认定已经是很偏的了,对于凶犯在城管队的行为,为什么不按有利于受害人的场景进行还原呢?法院对于这个场景是进行了折中的认定的,判决认定: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造成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法院对于具体的很多细节是模糊化处理的。对此公知和凶犯辩护人陈有西:本案的关键情节,是发生血案的室内八分钟。而本案从侦、孔(应当是控告的控,原文如此)、一审、二审,对着八分钟事件起因、事件经过、现场痕迹、双方究竟干了什么,一直没有查明。对八分钟有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故意不查。这直接导致事实不清和错误裁判。但是我们要知道的就是对于一些事情不是都能够查清楚的,案件对于凶犯行凶的细节查不清就要采取不利于受害人的事实判断吗?法院对此是折衷的。我们应当知道的就是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的司法是有专门的处理方式的,这就是实证下的规则,这个规则已经是中性的对于受害人保护是不足的,我们可以看一下司法对于斗殴的认定就可以了。
让陈有西自己说说对于斗欧案,对方先动手未使凶器,然后你拿凶器杀二人,这样的案件怎么判?!中国对于斗殴案件,主要是结果论,也就是说谁伤得重谁有理,因为不均是谁打人都是不对的,斗殴案件的处理谁先动手在量刑上差别是不大的!这样的证据认定原因就是在斗殴案件下谁先动手等是说不清楚的,而就算别人先动手,你动刀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先拿凶器和谁拿了凶器的认知也是不一样的,这个案件当中如果没有凶器则可能是伤害致死,而使用凶器则是故意杀人。我们还要注意到司法各国在立法上对于从事司法的人员都是有特别保护的,美国是交通违章警察也可以拿枪对着你的头部的,只要你与执法人员有身体接触都可以认定是袭击他变成有罪,在对于执法人员有特别保护的情况下,这样的斗殴发生也不会按照嫌疑人有利的方式进行解释的,是要按照对于执法人有利的方式进行演示的,也就是本人构想的第二种情况,一般人对于执法人,要说执法人有问题按照凶犯有利的那种说法,是需要更多的证据否认我提出的第二种情况演绎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凶犯的司法处境是非常不利的,不认罪的狡辩是要付出代价的。还有人说被害人曾经打断过小贩的骨头,我们要说的是这是否是合法的执法?如果打断骨头该属于轻伤判刑的没有处理,有关部门早就被深挖了,如果是合法的制服违法人则没有问题,你难道杀死警察能够以这个警察曾经击毙过罪犯而主张你行为有理吗?!
本案这个歹徒比摔死孩子的那个要罪大恶极,因为那个是一时冲动,这个备刀是有预谋,而且杀两人;摔孩子的狡辩说是摔车,这个杀人的反诬说是受害人要打死他,但他身上的伤痕检验不支持他的说法。因此这个人更该死,只不过他被美化而对方被妖魔化。有人说这是鲁提辖打镇关西,但问题真的如《水浒》吗?这里也是被公知误导的。我们看到的就是镇关西本身有劣迹,而双方的身份也很悬殊的,提辖是宋时一路或一州所置武职中提辖兵甲者的简称,所管辖的人数略相当于现在的排长,但中国古代是没有警察的,地方军丁是有警察功能的,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警察队长,而镇关西只不过是一个卖肉的老板,这里镇关西与独霸一条街的小贩的黑老大类似,也就是与凶犯类似,被杀的城管地位比提辖低很多,而且是镇关西先动了刀鲁提辖拳头打死了他。这样对比一下就知道了,这个凶犯更应当是镇关西才对,只不过受害人没有鲁提辖的本事打死持刀的他而是两个受害人被他杀死。
对于此案的量刑,有人故意的说起了合肥审理的那一个杀死英国人海伍德的案件,说什么蓄谋的谋杀只不过死缓云云,但我们也要分析一下,对于定罪杀二人与杀一人是不同的,不认罪与认罪也要体现我们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西方也是以认罪换低刑为普遍的现象,这些差别就是死刑与死缓之差别!本案的凶犯预先携带凶器,在司法上也以蓄意预谋认定,这与你是否带凶器的认定不同,即使是有人替他狡辩说烤串也要刀,且不说一般烤串都是实现穿好的,就算是可以用到也不能使用带血槽的刀,没有血槽的刀杀人不好拔刀不会连续下刀导致二死一伤的!而本案杀二人的凶犯说对方打他,杀一人的罪犯也说了儿子被对方威胁的原因,但这些说法都死无对证。从这样的比较来看,对于这起案件凶犯判死刑立即执行合肥审理的案件判死缓也是适当的。
在这里我们就要说公知主导之下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律师当辩护人是不能完全迎合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就如刚刚宣判的李天一案,如果李天一认罪道歉和赔偿换取对方的谅解,他的判决会轻很多的,看一下同案犯的判决,未成年人最多的是4年,他家的司法影响力最大,如果是认罪的话虽然要比他们重,但判个五六年也是可能的,对于认罪的未成年人按照减轻处罚的标准而不是从轻的标准轮奸减一档按强奸判,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对于夏俊峰案如果能够让其当事人悔罪而不是狡辩继续危害社会伤害受害人,判决则有从轻的可能,我们可以看看与夏俊峰类似的案件是如何判决的?2006年8月,北京小贩崔英杰因三轮车 被扣刺死城管。2007年4月,崔英杰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8月,江苏南通小贩侯钦志摆摊时因电子秤被扣捅死城管。2011年6月,法院判处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现在我们的主基调是少杀慎杀不是从重从快了,如果夏俊峰能够真诚悔罪,则判处死缓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有关律师却为了自己的名声不顾当事人的死活,律师明知对于斗殴是怎样认定的,还这样诱导当事人抗辩不认罪,导致当事人被依法从严,律师却因此博得了眼球,得到了个人名声,对于律师名声就约等于钱财,律师是为了一己之私出卖当事人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的就是本案是完全被公知扭曲的,而且公知们制造了一种氛围,谁为城管说话谁犯天下之大不讳,谁讲受害人谁是五毛,还把凶犯孩子的画作拿出来打感情牌,但你为何对于受害人那么残忍?这种舆论控制也是一种舆论的不自由,是对于言论自由的严重侵害,中国要崛起公知各种夹带私利的洗脑,也是要破除的障碍,正确认识问题的实质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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