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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诉熔盛谁之“囧”2--兴业基金公司之“囧”

发布时间:2013-1-14 9:55:32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兴业基金公司向“恶意违约”方熔盛重工提起缔约过失诉讼,官司虽然败诉,但兴业基金的行为还是值得鼓励。一方面体现了基金公司为基民挽回损失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基金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识增强。但是兴业基金公司官司败诉可能也会把自己推向尴尬的境地。

    一审判决书没有公开,不知道法院判决兴业基金败诉的理由是什么?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被告熔盛重工要约收购中的行为与原告兴业全球基金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而且从判决结果看,显然法院认为该因果关系不存在。法院或对方很可能认为,基金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全柴动力数次发布“此次收购存在不确定性”,而且熔盛重工长达近一年的时间还没有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兴业基金是否向熔盛重工或全柴动力做“调查”,对投资全柴动力的投资行为的风险是否做进一步的评估。在全柴动力一而再再而三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不采取减持行动,仍然重仓持有全柴动力,是否违反了专业投资机构应有的“谨慎”原则。兴业基金是否存在豪赌全柴动力“收购题材”的问题?通常而言,熔盛重工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是熔盛重工很容易获得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所谓金融危机导致熔盛重工基本面发生变化、导致熔盛重工收购能力下降,熔盛重工完全在证监会给予的30天期限内是可以完成“补充材料”工作的。多少个30日过去了,熔盛重工还没有动静,兴业基金是否产生足够的警觉!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损失部分主张权利。因此,熔盛重工很可能以兴业基金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兴业基金的损失与熔盛重工的“爽约”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很可能在此点上支持了熔盛重工。

    如果法院以兴业基金自己存在重大过失为由驳回兴业基金的请求,那么兴业基金面临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不尽职”的问题,那么基金投资人就可以以受托人未尽职向兴业基金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而且,如果法院判决兴业基金不尽职,兴业基金还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如果兴业基金发财美梦不是因为被熔盛重工“熔化”,如果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被惹恼怒的不仅仅是基民,也许还有监管机构!

    但愿兴业基金公司能泰“囧”!

标签:兴业 基金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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