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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竞争,机会公平的资源太少所致!

发布时间:2013-7-11 12:32:27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燕赵都市报》记者问:钟教授,您好!有这么一件事想请教您。最近,有学者提出,中国各行各业、中国人从小到大都存在过度竞争,比如幼稚园分好坏,小学中学有重点非重点,大学分985、211,各种三类九等固化了利益,加剧了人们不幸福感。它与资源紧张、国民心态等各方面都有关系。(可参见中青报《防止过度竞争导致社会冲突》)对这些观点,我深有体会,但又不完全赞同。个人认为,当下中国,并不是竞争过度,而是权力缺乏制衡,权力介入经济、学校、用人等方方面面,是权力畸形下的不充分竞争。比如,我刚接到一家长反应,他的孩子今年从地大毕业,河北某省直机关招录一人,其子笔试第一,但最后录取的是笔试成绩比这小孩低20多分的一个孩子,按规则,笔试占总成绩40%,面试占60%,这位孩子和亲人都认为自己是农家子弟,拼不过关系,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所以,我觉得不应指责普通人竞争面前的失态,中国人不患竞争,而患不公平的竞争。另外,我们没有完善的福利和社保,竞争失败者容易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不知钟教授以为如何?当下中国是否存在各种过度竞争?如果有,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对过度竞争这一问题,该如何求解?

     本博博主的回答:谢谢采访。有几点看法,仅供参考。“过度竞争”,从理论上说,应当不会出现。为什么?因为,一旦出现“过度竞争”,那么,就有一部分参与者是得不偿失的(成本大于收益),这部分参与者就会自动退出,尤其是那些原来获得超额利润的参与者更会主动退出。那么,为什么现实中,确实又存在“过度竞争”呢?根本原因是别无选择

以教育资源为例,如果有完全私立的优质学校,那么,那些富裕家庭的子女就可以退出庞大的竞争队伍而获得同等的优质教育资源,同时,他们没有占用国有资源,所以对社会公众来说,也是公平合理的。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既然是“竞争”,就必定要有一定的门槛。还是以教育资源为例,对于那些不适合当前应试教育的学生而言,如果有关政策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个优惠、优质的职业教育并为他们提供较稳定的就业岗位的话,他们也就自然会退出那个“得不偿失”的竞争中。这样一来,“过度竞争”的问题,也就得以缓解了。

从人人争当公务员这个“过度竞争”事例来看,由于公务员的预期收益(不仅仅是公开的高收入高福利,也包括各种潜在的利益)远高于其他行业,那么,“人人争当公务员”就是理性的选择。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增加公务员的风险(如,公务员一旦违法公务员的职守准则,就必须辞退,并取消其各种预期福利。公务员的辞退率应不低于20%)。再者,公务员的收入福利水平,只应设定在全社会中等偏上水平。如果,公务员的收入福利水平只是一般水平且有较大风险的话(这个前提是合情合理的),部分参与者也会自动退出争当公务员的竞争队伍。

关于不公平竞争问题。我曾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委托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一个提案(附后,这就是我的观点,请参考)。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在于“非不能也,乃不为也”,关键在于既得利益层

 

关于各级公务员、国有企事业人员全国统一公平招录的提案

近年来,地方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入职考试、国有企业录用等,为特定人员量身设置招考条件的现象(俗称“拼爹”、“萝卜招聘”)层出不穷。从限定某年某月出生、到对号入座式地设定报考条件、到百分之百押题的神奇参考书,不公平的怪现象无奇不有。反映了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国有企业录用中的不公平状况,核心问题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国有企业录用中,关系人可内部操控的不公平招录机制。

本提案人认为,在一个普遍关注社会公平的时期,需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完善的公务人员录用制度,切不可使某一内部操控的“不公平”事件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要使公务人员招录更加公平,就必须像普遍认同公平程度最高的高考制度那样,完善建立起统一考试、统一划定分数线、统一录取的一整套公平程序,完全剔除一切可能的内部操控环节。

针对这一问题,本提案提出建议:对于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的录用,采取全国统一录用考试制度(可称之“全国公考”),其程序完全参照行之有效的高考招生考试录取制度。

一、设立全国性公务人员考试录用专门管理机构,对全国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全国各地各部门对当年度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的录用计划,上报汇总至全国“公考”管理机构,统一对社会公众公布当年录用计划,向全国各地人员无差别地公开招录。需要特殊技能的岗位,招录单位可限定报考者的学历学位等级、毕业专业、研究实绩等报考条件(只有极个别的特殊岗位可限定身体状况、年龄、性别、政治面貌等特定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全国公民均可报考,事先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者报考相应岗位不予录用,但不得事后增设其他条件作为不予录用的理由。

三、进行全国统一招录考试。参照高考分类(文史类、理工医类、艺术类),“公考”亦可适当分类,而设置不同的考试科目;参照高考一本、二本、三本、专科分数线划分的类别,“公考”亦可分类为国家级、省市级、县乡基层级公考录用分数线。

四、全国报考者,根据各岗位报考条件选报若干个报考志愿,并参加相应类别的全国统一考试。

五、全国统一招录。参照高考填报志愿和录取程序,“公考”亦可分类由用人单位按分数按志愿顺序录取。全国“公考”管理机构,依照分数线,按照高分优先的次序,依次向招录单位投放拟招录人员名单,招录单位只得依次选择录用。

六、“全国公考”,可针对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岗位率先全面实施。除大学教师、科研人员、医疗等技术人员,可根据研究业绩或工作技能来遴选录用的技术类公务人员外,其他公务人员的招录应全部通过“全国公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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