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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怎么反才有效?

发布时间:2013-7-11 8:35:27 来源:腾讯博客 【字体:

近年来,中央领导层频频高调提到“反腐败”。各地反腐力度也逐渐加强, “反腐败”是顺民情得民心之举,那么怎么“反”才更行之有效呢?

目前,执政党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关乎生死而举世瞩目的问题——有人甚至以为现在的情形是“反腐,亡党;不反腐,亡国”的地步。温家宝总理就曾坦率地承认:“随着发展市场经济,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而且越来越严重,甚至涉及到许多高级的领导人”。中国的腐败不仅“涉及到许多高级的领导人”,而且涉及到队伍庞大的中下层领导人;不仅“越来越严重”,而且越来越普遍,甚至越来越危险。毋庸讳言,中国从高层到下层的腐败分子,几乎都是党员干部,其中绝大多数又是党政双肩挑的干部。那么,这些越来越严重的腐败问题的根源何在呢?一言以蔽之,就是党委地位不明,权力过为集中。正因为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大、权大于法、一人独大的政治体治弊端,才使得权力的行使“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下,权力的行使不仅得不到党内的制约和监督,也得不到政府内、人大、社会舆论的制约和监督,更谈不上人民的制约和监督了。要解决上述问题,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当务之急就是限制党委权力,真正做到党政分开。具体说来就是下面几方面。

首先,必须从改革传统的政治观念做起。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执政为民”的党,其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已经由宪法予以规定。但必须明确,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决不是最高行政机构,即中国政府,更不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即全国人大。因此,各级党委作为各级党组织的权力机构,不能替代、更不能越权行使各级人大、各级政府的权力。这本是政治常识性的观念,但长期以来被“无产阶级专政”、“政治挂帅”、“一元化领导”等政治观念替代了。人民和社会只有顺从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义务,没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利。这种传统或说正统的政治观念必须改革。

其次,必须厘清执政党和具体执政之间的关系。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但执政党不是人大,执政党不是政府,执政党也不是司法机构。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首先必须管好党,制定好党的执政路线和方针,把握好中国发展的大方向,派出优秀而廉洁的代表参与或监督各级政府的工作,也确保党的方针路线的贯彻执行。但是,必须改革各级党委,尤其是第一把手独揽大权,既管人大又管政府,既管司法又管社会,既管经济又管建设,既管媒体又管舆论的政治体制。总之,必须改革各级党委,及第一把手权力独大、一人独大,领导一切,管理一切,把自己凌驾于人大、政府、司法之上的党政不分的旧体制。
现在,普遍的现象是,各级党委书记都把自己视为各级组织、机构的第一权力人。这是在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政治体制下,所赋予各级党委第一把手的权力,其必然的结果是过大、过于集中,并为其专权、滥权提供了专制的政治体制环境。这样的政治体制及其环境现在是必须改革、改变的时候了!

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力体制。从中央到地县,各级党委和同级别的政府都有并行的两套权力部门,而且是党委的某一权力部门直接领导管理政府的相应部门。例如,各级党委有组织部,相同级别的政府有人事局,组织部的权力比人事局大得多。同级政府干部的变动是由组织部根据党委主要是第一把手的意见来决定的,人事局不过是办理人事变动的机构而已。这种二元结构的权力体制,实质上是党权决定行政权。看是两权并之,其实是两权合一,不仅占据行政资源、国家资源,浪费行政资源、国家资源,甚至贪腐行政资源、国家资源。这正是腐败产生的源头所在。

再次必须要从根本上分清、分开党权和政权。前者是党员赋予的,后者是人民赋予的。通常所说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人民意志、意愿、利益的集中体现体。权力的形成是人民而不是党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通过代表把权力赋予各级人大、政府,而不是各级党委。各级党委的党权是党员赋予的,实际上,主要是上级党委任命授予的。七千万党员不能代替十三亿人民,党员也并不等同于人民代表,各级党委也不是各级的最高权力机构,当然不可能把人大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利即国家权力赋予、授予党委。中国最奇特的政治现象是各级党委及其第一把手,把党权、政权一把抓的同时,常常是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上级党委对他的授权,是党对他的信任。真不知是根据何种法律,上级党委居然能把政权授予下级党委及第一把手。的确是法律上根本没有,如果有了岂不荒唐。但是传统的政治观念却视此为天经地义。想当初,本是代表人民掌权的共产党员,他们要感谢、要对之负责的不是人民,而是共产党、毛泽东主席!这正是党的权力高于一切,党政不分的政治根源所在,其深层次的意识是,参加共产党,参加革命,打江山,就该坐江山的封建主义意识或农民起义意识。这不是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社会主义意识。

由此可见,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不可少的一环,是在改革政治观念的同时,应该制定《政党法》,规定政党尤其执政党在政治生活、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执政党不能代替人大、政府、司法、行使权力;非执政党对人大、政府、司法有监督权,对人大、政府、司法工作有建言权。各政党的官员不应享受国家干部和公务员的待遇,政党活动经费也应合法自筹,不应享受国家拨款,也不得占有国家资源。总之,各政党不应由纳税人来负责其经费,政府也没有权力养活政党。政党必须接受人民和舆论监督。

有人担心如此一来,会不会削弱执政党地位。事实上,这样一来更能发挥党要管党,党管意识形态的作用。

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党的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体说来有这些作用:其一战斗堡垒作用——亦即凝聚党员,并使其积极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其二,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也就是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各种意愿和要求。其三,教育引导功能。一方面,分析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为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抓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其四,协调组织功能。有效地利用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各种手段,协调并解决各类矛盾,有效地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关系等等,使复杂的集体形成一个和谐而充满活力的整体。最后,服务指导功能。有效地组织广大党员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增强对市场经济基础运行的预测和决策能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切实履行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的服务指导作用。

总而言之,从具体事务中脱身出来后,党可以更有精力和时间把自己变成真正学习性组织,书记成为学习的组织者,党员成为学习主体,而党委即可成为学习场所,如此组织、人员、场地三位一体的自我定位和自我改革,即可充分实现党要管党,党管思想的崇高职责;又能避免隐过分干预经济生活而给自身带来的不好声誉。何乐而不为?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是为了“发展民主政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需要保证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就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一个人都得全面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人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维的能力。”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先从党委的重新定位开始?

(文章原创于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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