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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融资不应只闻“雷声”

发布时间:2013-5-24 13:52:10 来源:上海金融报 【字体:

  最近,民间融资又曝两例惊天大案:广东佛山市女商人集资诈骗10.78亿元被批捕,温州女老板累计非法集资6.4亿元炒期货亏损4亿多元被判死刑。非法集资犯罪的“黄泉”路上又多了两名祭旗灵魂,令人唏嘘不已。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两起非法集资案的主角既是害人者,也是被害者。如果政府能根据近年屡屡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及时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出台专门法律规范,那么类似悲剧就不会再重演。可令人叹息的是,如今在规范民间融资上却仍只闻雷声,不见雨下。

  首先,民间融资法律规范仍“千呼万唤难出来”。民间融资活动是对正规金融活动的有益补充,民众投资理财亦离不开民间融资。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民间蕴藏的财富总量巨大。五一小长假期间,“中国大妈”疯狂抢金、资产领域炒作都聚集着大量民间财富。尤其是近年非法集资案频发,矿产以及农产品(行情,资金,股吧,问诊)价格大起大落,背后都有民间资金的“黑手”。尽管政府部门已着手起草《放贷人条例》草案并提交了国务院,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但至今仍没有下文。由此,民间融资活动仍处于“无法无天”状态,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融资活动已成常态。由此,应打破民间融资立法滞后现状,尽快将民间融资纳入规范化轨道:一是参照浙江温州做法,加快制订民间融资管理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建立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设立民间借贷和融资交易平台。二是催促国务院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行为实施法律规范,有效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和防控风险。

  其次,民间资金流动渠道仍“十里九回难通畅”。民间融资活动无序在于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国务院虽先后颁布了新旧“36条”,但垄断行业仍存在森严的“玻璃门”和“弹簧门”,阻滞了民间资金有效流动。尽管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对民资敞开了怀抱,但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民资不愿进入;而民资最想进入的金融领域门槛较高,并存在身份歧视。对此,各级政府要增强规范民间融资的紧迫性,把它放在稳定社会的政治高度:一是落实好国务院新旧“36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为民资融入中国经济大环境打开绿色通道。二是借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东风,打破金融垄断,降低民资进入银行门槛,允许民资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或民营银行。三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放宽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条件,吸收民间资金。

  再次,民间融资活动监管仍“藏在深闺人未识”。当前,对民间融资活动缺乏专门监管机构,各级政府虽成立了“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办公室”,但无常设机构,仅挂靠政府名义,办公室放在当地银监局,成了银监部门的“独角戏”。实践中对民间融资活动反应滞缓,并缺乏实质管控措施;对民间融资规模、民间融资活动频次和苗头等等,闭目塞听,心中无数,更谈不上前瞻性预防措施,无法做到防微杜渐。当问题爆发时只能被动应付,充当“救火员”和“马后炮”角色,于事无补。由此,应改变当前监管松散无力状况,健全监督组织机构:一是各银行部门和监管当局设立监管职能部门,充实力量,专门负责民间融资活动监管。二是各级政府金融办成立职能科室,并把民间融资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三是加大追责力度,对监管力量涣散、导致民间融资活动混乱并造成社会危害的地区要追究政府领导和监管当局责任。

  最后,民间融资宣传引导仍“像雾像雨又像风”。民间融资乱象除了当事人“逐利本性”外,与各级政府宣传引导不足存在很大关系。大多数民众对民间高利融资活动的风险性认识不足,为利用高息作诱饵进行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提供了土壤;案件爆发后,往往使参与的民众遭受了经济损失,追悔莫及。对此,各级政府应把规范民间融资活动作为打造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宣传机构,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引导,把民间高息融资活动的危害性公诸于众,提高民众风险识别能力,使民众在高利诱惑面前保持冷静头脑,增强自律能力,拒绝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阻止非法融资活动泛滥,使民间融资活动始终在健康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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