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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瞒报犯罪 从山西“两案”做起

发布时间:2013-1-7 7:50:52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城区大面积停水,市民疯狂抢购饮用水,似曾相识的一幕此次在河北邯郸上演,原因是污染源所在的山西长治事故信息披露的严重滞后。

  1月5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原来是邯郸接山西省通报,去年12月31日早晨,山西长治市下辖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导致流经邯郸的漳河在其上游山西境内发生水体污染。但山西省环保厅在1月5日才获知消息,晚了整整5天。

  而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事故并未迟报,他称“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事实上,按2012年6月开始施行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本应在两小时内完成的上报,却被瞒报了整整5天,于是滚滚毒水流向河北。

  无独有偶,就在十多天前的去年12月25日,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山西中南铁路某隧道发生爆破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一直未被上报。直到2012年12月29日晚,网民通过微博报料,事故才得以曝光。1月1日,山西代省长李小鹏在现场工作会上表示:要对“事故瞒报实行零容忍”。然而,此时长治的苯胺泄漏瞒报事件已然发生。

  瞒报紧跟着瞒报!中国民众吃瞒报的亏还少吗?去年2月3日中午开始,江苏镇江市自来水出现异味,之后发生了抢购饮用水风波。当时,镇江自来水公司竟称是因为自来水中加大了氯气的投放量,真相却是某外轮洗舱导致苯酚外泄污染长江。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601899)废水污染汀江,事故被瞒报了至少9天。最著名的瞒报事件莫过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导致下游的哈尔滨停水多日,污染甚至流向了境外。当时吉林石化公司某负责人居然谎称,爆炸“燃烧后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不会污染到水源”,成为一时笑柄。

  针对山西接连发生的瞒报事件,新华时评称“事故瞒报迟报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说得不错,瞒报就是犯罪,不是人民内部矛盾了,问责当然不能仅限于党内警告、免去职务。我们需要切实的问责,拳拳到肉,足以威慑相关官员,一旦瞒报就彻底断送其前程,乃至令其锒铛入狱,而不是春风拂面的问责,过个一年半载就能“满血满状态复活”,乃至得到升迁。

  事实上,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目前山西隧道爆炸事件中4人已被追究此罪名。但是更要追究参与乃至一手组织瞒报的官员的渎职犯罪。一起严重的苯胺泄漏,按相关规定两小时就应该上报,却被拖延了5天,导致下游上百万的人口处于停水、抢购饮用水的恐慌当中,这就是犯罪。早在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明确:“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就应追究相关官员的滥用职权罪。但至今鲜有官员因为瞒报事故而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

  山西的隧道爆炸、苯胺泄漏两起严重的瞒报案接连发生,其中相关企业负责人、官员公然在以身试法。我们期待以这两案为标杆,确立一个鲜明的判例:瞒报就是犯罪,涉嫌瞒报的官员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不能撤职换人了事。

标签:追究瞒报犯罪 从山西“两案”做起 犯罪案件 苯胺 山西长治 2006年 吉林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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