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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杰香港需尽早建立 劳资协商机制

发布时间:2013-4-3 7:52:56 来源:不详 【字体:

特约评论员 陈永杰

香港码头工人罢工一周以来,从原来只有一两百个工人的罢工事件,已经发展到逾千人参与的示威行动。

香港地区已经去工业化,但却在过去几年接连爆发大型工潮,例如曾持续36天的扎铁工人罢工,以及屈臣氏和雀巢工人的工潮等。这些工潮和今次的码头工人罢工有一个相同之处,那便是工人的加薪或改善工作条件的要求完全得不到雇主的聆听。同时,近年来,香港一部分劳工阶层的利益一直是在经济衰退时被首先牺牲,然后在经济复苏时却无以分享成果,因此本来对罢工维权表现冷漠的很多普通市民,现在不但越来越能够接受罢工,甚至还组织成不同团体加入支持。例如今次码头工人示威,便得到很多工会和学生团体的声援,为维持罢工工人家庭支出而成立的基金还源源不断地得到各界的捐助。

很多评论都在老调重弹,要求政府介入事件。在当前情形下,尽管由政府介入似乎是唯一选择,但近年香港工潮此起彼落,能否每次都靠政府介入?是否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的协商机制来化解劳资矛盾?道理很简单:总是希望让一切回复“常态”,但鲜有问“常态”是否合理。“摆平”事件,而不从根源上疏导劳资矛盾,乃治标不治本之法,工潮只会越来越多。此次罢工,是因为工人十年以来一分钱工资都没有加过。资方更通过成立仅向自己服务的判头公司,把大量职位外判(外包)出去。工人由原来直接受雇于资方,变成受雇于判头然后被派往资方工作。这种做法为资方进一步压低了单位时间的工资成本,但由此催生的劳资矛盾,资方却可说“这是工人与判头之间的问题”打发掉,堂而皇之地走法律空隙。

在劳资关系中,资方占据了天然优势。要规范地化解劳资矛盾,必须赋予工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劳工三项主要的权利包括了组织权、罢工权及集体谈判权。就近年香港爆发的多次工潮来看,资方敢于对劳方诉求不闻不问,与工人没有集体谈判权有莫大的关系。此前的岁月里,香港曾通过《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工会只要在企业内的会员超过雇员人数15%及取得逾一半雇员的授权,便可有集体谈判权。照现在的形势来看,类似这种条例应该被考虑尽早恢复。

没有法定“集体谈判权”,工会便无法有力地向雇主争取工人的权益:雇主可以不承认工会的代表性,拒绝与之谈判,然后就不可能订立集体协议;即使幸运地订立了协议,也没有法律保障协议会被执行。在劳工阶层缺乏集体议价能力的背景下,过去十几年香港普通工作者的实质工资有减无加,这是香港贫富悬殊急速恶化的重要原因。

需要及早重建一套规范有序的劳资矛盾协商机制。须知,集体谈判权乃《国际劳工公约》中列明的劳工核心权利。香港是一座国际城市,权利标准应向国际看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