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开套牌车该怎么处罚
有网友曝料,在辽宁铁岭市下辖的西丰县,其县委书记闫立峰超标配车、使用套牌,此事已被铁岭市官方确认属实。
所谓“套牌车”,是按真实机动车号牌样式,仿制外表完全相同的机动车号牌并予以悬挂、上路的机动车。“套牌车”与“被套牌车”之间的关系,好比李鬼与李逵。在法律上,套牌行为被称作“伪造机动车号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套牌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轻则处以没收牌照、扣车、15日以下拘留以及2000元至5000元罚款,重则直接按犯罪处理。
就西丰县委书记超标配车、使用套牌事件来说,超标配车属违反党纪,应给予其行政处分,而套牌行为则直接违反国法。也许有人会说,该县委书记未直接伪造车牌,且其本人只是乘坐汽车,并非直接使用车辆,因此不构成“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
我们应注意到,该车本身即属超配,即使未登记在该县委书记名下,但该车事实上应是由其专用。更重要的是,该车套用的并非普通地方车辆号牌,而是在颜色、号码等外观上有显著不同的军车号牌。县委书记不可能注意不到此点。因此,该书记应为此受党纪处分,更应与普通民众一样,为此承担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我们还应关注该县委书记实施套牌行为的原因。一般来说,套牌行为的目的是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督,进而逃避税费及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甚至借用车辆虚假身份,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就本案来说,县委书记是当地一把手,应不存在逃避税费之类需求。从其套用军牌的情节来看,该书记更可能是借此彰显其身份地位,或借此掩盖超标配车的事实。
无论该县委书记的具体动机是哪种,不可否认的是,其行为表现出了对党纪国法的蔑视,对违法后果的轻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时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应该说,张德江委员长以上讲话切中了要害。书记乘坐套牌车的知法犯法的行为,本身即是党政一把手缺乏法律监督的表现和后果。从全社会角度来说,如果不能真正落实对党政领导的有效监督,那么套牌行为,甚至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便会滋生和蔓延,执政党的威信与合法性便会被销蚀和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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