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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腐败需国内国际“双重”工具

发布时间:2013-3-24 22:51: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打击腐败需国内国际“双重”工具

特派记者 陆振华 瑞士达沃斯报道

  在国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腐败感知指数中,瑞士一直名列前茅。透明国际最新发布的全球176个国家排名中,瑞士列第6位;同时在OECD国家中排名第5。

  和纽约、伦敦一样,瑞士也是全球的一大金融中心,集中了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银行;大量的资金进出瑞士。正是由于这个特点,瑞士在反腐败上不敢松一口气。

  瑞士联邦助理国务秘书基恩卡罗·凯斯勒(Giancarlo Kessler)大使主管国际外事政策司。该司由一个跨部工作组组成,监督瑞士已加入的三个国际反腐败公约的执行情况。

  用严格的反腐败国内法和国际间合作,瑞士为本国建立起了清廉保障。凯斯勒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瑞士关注跨国资金流动中的风险,尤其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资金流动;瑞士将其金融行业置于国内和国际的严格监管之下,以保护金融市场免受腐败的侵袭。

  《21世纪》:瑞士反腐败的法律框架是怎样搭建的?

  凯斯勒:瑞士在国内和国际两次层面上进行反腐败的相关立法工作,主要针对有组织犯罪和洗钱。

  首先是国内法。我们刑事法律规定,禁止贿赂公共官员。我们也正在修改一项法律,将私营经济间的腐败也定为刑事犯罪。此类腐败与政府官员无关,但涉及行贿受贿,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一旦发生,司法必须介入。

  再者,国际上的反腐败法律也成为瑞士国内反腐败的一部分。当瑞士签署国际反腐败公约协议的时候,不需要再进行国内立法,就可以直接适用。

  比如,瑞士在2000年签署、加入和执行《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从那时起,触犯此公约的贿赂行为也是刑事犯罪。瑞士也加入欧洲议事会(Council of Europe,48个欧洲国家和美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非欧盟官方机构)的反腐败国家间委员会 (GRECO),再加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三个公约构成了瑞士在国际上参加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21世纪》作为国际上一个私人银行聚集的国家,在瑞士反腐败有没有特殊之处?

  凯斯勒:我们非常关注打击国际间的腐败行为。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我们关注跨国资金流动中的风险、尤其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资金流动。所以我们将瑞士的金融行业置于国内和国际的严格监管之下,以保护我们的金融市场免受腐败的侵袭。瑞士也是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对我们来说,其中一个特别关注的领域,是对公共资产的盗窃,这被称作所谓的“政治性暴露人员”(PEPs,是对外国前任或现任政府、司法、军方人员等的专业术语;对一国来说,此类外国人员具有潜在的贿赂和腐败可能;例如利比亚前领导人卡扎菲和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都在海外金融机构藏匿巨额可疑资产,现已被冻结)。这掠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必要的、对经济发展和对抗贫困起到关键作用的公共基金。这也对金融中心的名誉形成了伤害。

  瑞士长时期以来积极针对国际金融系统中由PEPs造成的损害。这建立在已有的完整的反腐败体系上。为了防止PEPs将此类可疑资金存入瑞士,我们帮助提高公共基金被盗窃的始发地国家的管理水平,施加更严格的监控和对可疑情况的报告。

  PEPs的可疑资金一经在瑞士发现,我们会立刻确认其来源国并将资金返还受侵害国家国民。瑞士已经向受到侵害的国家返还了17亿瑞郎的被盗资金。这是其他任何金融中心都不能比的数额。

  《21世纪》:对中国的反腐败行动有哪些建议?

  凯斯勒:反腐败是项复杂的工作,必须结合具体国家出现的具体的腐败特征情况而定。普遍意义上,既需要在国内,也需要在国际上做好协调,以及要有对打击腐败的强力的政治意愿。

  我们已经看到反腐败是G20的一项重要行动议程,这对打击国际间商业腐败很重要,中国在G20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另外,也需坚决完全的执行国际间的反腐败公约,比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就是说,我们要用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工具来打击腐败。

  就反腐败问题,我们与中国有很好的交流,我们很乐于继续这样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