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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应突破“3·15”模式

发布时间:2013-3-21 13:51:33 来源:时代周报 【字体:

  每年的“3 15”就是一次巨大的争议,一方面,暗访和偷拍的证据收集手段要接受新闻专业主义和新闻伦理的挑战,另一方面,“选择性”曝光也因其趋利性招来消费者、评论人士以及企业的质疑。

  从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到媒体,都喜欢在3月15日这一天对不良企业和产品进行集中式的曝光、惩罚,这种非常态的、运动式的执法和舆论监督都显露了其强烈的趋利性目的,成为勾兑政绩、声名以及利益的工具。这样虽有一定的震摄作用,但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势必大打折扣,公信力受到影响,也不利于维权体制的改善。

  事实上,虽然距离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至今已有29年,但消费者维权仍处于原子化,个案独立推进的阶段,这其中有行政和法律上的因素,也与具备专业性、独立性的维权组织的缺失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真正的消费者运动仍未到来。

  专业性

  20多年前,美国一本叫《消费者报告》(Consumer Reports)的杂志对美国的跑步机进行了检测,他们专门建造了一台机器,取名为约翰尼 沃克,意为“走路的约翰尼”。这个特殊的约翰尼是一个金属圆筒,形似大鼓,里面塞满了粗制生胶球。检测时,约翰尼就在跑步机的传送带上旋转,模仿一个77公斤的人在上面跑步时对传送带的冲击。一些跑步机在约翰尼连续几个小时坚持不懈的“跑步”之后,起火了。测试的结果被长篇累牍地发表在《消费者报告》上,为跑步机的制造商得到了罕见的最糟糕的评分。

  因其专业、有趣的批评方式,这样的检测为这本杂志带来了声誉,如今,这本杂志已成为美国最为权威和独立的消费指引媒体,他们不刊登广告,经济来源主要是订阅费和社会捐赠。它的背后,则是全美第一个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Consumers union ),这家成立于1936年的民间组织虽然曾一度被利益受损者指责为“给美国经济体系抹黑”,但他们正是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引领者。

  在德国,利用对商品的检测和发布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稍晚一些,德国商品检测基金会成立于1964年,它同样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他们通过与检测实验室的合作,进行商品的对比试验,通过旗下杂志《检测》(TEST)发布最为权威的商品检测结果,成为德国最为有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除了少量的政府补贴资金,他们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其旗下的杂志和专刊的订阅收入。

  无论是美国消费者联盟还是德国商品检测基金会,一个共同的特点是,重点以专业的检测比对试验来解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品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检测发布的媒体操作手法远比大众媒体中的暗访和偷拍更为专业。那些看不见的信息,不仅藏匿在看不见的角落,也藏匿在庞大而专业的数据中。它不仅仅是企业生产商品的奥妙,也是标准制定者、法律执行者进行监管的依据,甚至是相关者的幕后利益博弈结果。

  商品的对比试验,并不仅仅在于揭示那些胡说八道的广告词背后的真相,也是在繁杂的商品信息中,过滤出孰优孰劣的指南针,为消费者提供指引。

  当然,仅有检测结果是远远不足的,只有当这些检测数据经过专业的解读公之于众,它才能对不良企业产生震摄作用,对消费者消费起指引作用,不管是《消费者报告》,还是《检测》,都是这么做的。而信息获取上的专业性,往往决定了维权的有效性,在新闻专业主义所追求的逻辑和实证之中,这些检测数据很多时候比摄像机和话筒更为令人信服。

  独立性

  技术手段的不断进化,浩如繁星式的知识海洋当然不是推动世界前进的决定性因素,真正引领我们脱离混乱而茫然世界的,是这些知识所传递的思想和理念。

  实际上,在中国,拥有专业检测手段的机构并不少,拥有舆论影响力的媒体也不少,但在强大的行政垄断与资本力量面前,专业的力量无法发挥。不同于美国和德国,社会发育程度仍不成熟的中国,虽拥有资金、人才和技术上完备的检测机构,却无法做到客观与公正。

  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注册为民间社团组织,却由政府财政拨款运营。在行政管理职能上,它是工商系统的延伸,和形形色色的行业协会组织一样,一方面既享受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好处,一方面又将行政资源与市场利益相兑现,既体现政府意志,也被资本所侵蚀。

  追根溯源,在于它并非真实的“民间组织”,并不代表消费者的真正利益,而是“官办民意”。这注定了其发布的诸多商品检测结果,基本上是经过“行政许可”和“企业公关”之后的选择性结果,虽然专业性很高,但权威和公正性却大打折扣,公信力面临着很大的危机。

  一些民间机构力图填补这样的空白,但不幸的是,他们走上了另一个极端,既以营利性为目的,变成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不管是检测机构,还是一些号称为消费者负责的信息发布机构,其经济来源严重依附于企业,变成“企业办民意”。

  而以他山之石为玉,真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必须体现消费者意志,在权力与资本之间保持中立,形成第四方约束力量。同时,在维护市场体制和社会良性发展的共同目标上,它与权力和资本又是相重合的。它既可以为政府提供购买服务,如德国商品基金会,也为促进优秀企业的消费者认知服务,如美国消费者联盟。

  作者系《消费者报道》执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