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为何不能再提高?
全国政协委员、企业家甘连舫自去年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向富人加税,放穷人一马之后,本月6日又在全国政协会议分组讨论时继续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中等收入群体购买力。同组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现场回应,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已经让纳税人从9000万人减少到3000万人,继续提高起征点没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向社会抛出“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没可能”,言下之意无非是想告诉人们,个税起征点是基于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的考虑,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现有税收征管实际,而且这种权威声音的发出,同时意味着个税起征点已经没有上调的可能。
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既片面,又令人费解,也不符合中国税制转型发展的未来趋势。首先,个税3500元起征额,不仅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太平衡,各地工资发放水平相差很大,譬如,如果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城市执行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可能就过低,而在西部云南、贵州、西藏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同样执行这个起征点,有可能比较合适。
我们必须看到的一个全局性事实是,虽然提高个税免征额后,缴纳个税的人数大幅度减少,但现行制度注定了工薪阶层仍旧是个税的“主力阵容”。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讲,目前在工资薪酬方面节省个税成本的渠道,主要有通过福利减少名义工资、分摊发放工资以及尽量采用年终奖金的方式等;还有,由于现行个税中工薪收入最高档税率是45%,高于其他所有收入种类的适用税率,因此,对于企业高管来说,往往把工薪收入转换为其他收入,就能获得较低的税率。很显然,这样的税收结构,和“富人多缴税,工薪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
而从国内个税内在“品质”来讲,即使目前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后,减税效应明显,但与先进个税制度设计相比,我们还显得相当“简陋”。比如,香港个税缴纳制度,不仅免征额达到每年108000港元,而且已婚人士还可以根据家庭负担得到很大额度的减免,如夫妻一方仅有一人工作,那么纳税人的免征额就将翻番,此外,有了子女之后,又能增加50000港元的免征额。相对而言,年收入100万港元以上的84000多人,承担了个税总额的62.06%。让中等收入者少缴个税,设立人性化的扣除额,公平的个税制度就应该这样。而在这方面,我们总在讲“时机不成熟”,征管条件达不到,以至于家庭综合税制始终停留在理论上,没有任何起色。
令人遗憾和不解的是,近年来,不管是税务部门的官员们,还是一些财税专家,并没有把时间与精力集中在税收制度架构的建制上,比如个税家庭综合税制如何实现突破,个税起征点如何因地制宜地与物价挂起钩来等。而这些专家官员在多种场合发声多是“老调重弹”,譬如,3500元起征点符合现有国情,民众税负不高,政府收入太低,不能轻易减税等等。作为政府部门的权威专家,尽管人们总是搞不清他们的观点是代表民间,还是代表官方;是学术观点,还是为政府大唱赞歌,但是,至少有一个前提必须明确:作为国家纳税人“包养”的官员,包括“圈养”的专家智囊团,用纳税人血汗钱供养的研究场所,理应为纳税人服务,替普通老百姓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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