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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国资委成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应与改革同步

发布时间:2013-3-1 8:32:3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2月初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将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

据媒体报道,近日,一位国资委官员表示,关于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红利)上缴比例的研究报告正在征求各方意见,目前尚无是否上调的最终结论。

应当说,央企提高红利上缴比例,不需要再进行辩论。关键是,提高多少、何时提高、如何提高,以及上缴的红利如何使用。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央企上缴红利的问题仍会变得十分敏感。

笔者以为,首先,应当在统一提高的基础上拉大上缴比例差别。“十二五”期间提高5个百分点,这是一个基本目标。但由于央企内部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属一般性竞争行业,有的属垄断性行业。不同的企业,创造利润的难度是完全不同的。虽然现行政策对央企上缴红利的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从总体上讲,比例偏低,差别太小。特别是垄断行业,15%的上缴比例明显是偏低的。更何况,从红利上缴政策实施五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又都回到了企业手中。如前两年对油企、民航公司的“政策性扶持”。相反,按照近几年经济发展的形势,对于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央企,10%的上缴比例应当不算低了。

所以,在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时,一定要区别不同行业,对垄断行业,要不受5%的限制,“十二五”期间,垄断行业的上缴比例应不低于30%,也就是至少要提高10个百分点。而对集生产、经营、执法于一体的烟草等高垄断行业,则可以将上缴比例放到40%以上,甚至更高。而对一般性竞争行业,可以将提高比例放在5个百分点之内,在“十二五”结束时达到5个百分点。

第二,应将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与企业改革同步推进。有关方面担心,如果过度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按照目前央企人员结构以及承担的社会事务来看,会对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等产生不利影响。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也不无依据。但恰恰说明了央企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因为,只要央企一天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一天不在人员负担和社会负担方面做出优化与调整,就必然会出现红利上缴多了、企业效益下降的局面。

如果能够将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与企业改革结合起来,让央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多元化、股权化结构,引进外资、民资,无论是人员结构还是分配关系,都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不仅企业的负担会大大降低,市场竞争力也会大大提高。上缴红利以后,也就不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多大影响。更重要的,企业也就不会再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使企业能够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安静”发展、“平静”发展。

第三,应当科学使用上缴的红利。按照舆论和公众的要求,央企上缴的红利应当全部用于民生。比较集中的意见,就是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如果将央企上缴的红利全部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也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央企的发展,仍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特别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更应得到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因此,央企上缴的红利,除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之外,还应当拿出一部分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竞争力。前提是,必须在资金分配时切实按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力和控制力来确定,而不是普洒露水,更不是给予企业亏损补助。

(谭浩俊,江苏省镇江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