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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绿大地案”仅有行政处罚还不够

发布时间:2013-3-1 8:32:30 来源:不详 【字体:

[ 如果此时对中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能够跟上,相信更会对后来者形成深远影响 ]

中国证监会近日对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中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史上最严罚单”行政处罚告知,拟对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相关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撤销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相关责任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保代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这是一次迟到的对IPO中介执业道德沦落的终极“审判”。

说“迟到”,是因为从2010年12月绿大地案发、何学葵股票被依法冻结,到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做出刑事判决,耗时两年多;而说“终极”,则是相对于之前较为温和的IPO风险提示、监管谈话和监管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来说,中国证监会此次处罚可谓是法律限度内的“极刑”,充分展现了中国证监会重视保护投资者权益、坚决查处欺诈发行、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

违法成本与违法所获收益不成比例,证券执法弹性过大、执法不严和不透明,历来为投资者所诟病,并通过“违法成本畸低反向激励悖论”刺激出了更多的IPO造假冲动,进而形成了“造假—上市—轻微查处—继续造假”的IPO恶性循环怪圈。

中国证监会此次重罚绿大地案相关责任中介,则是通过杀鸡儆猴,在IPO关键链条上通过大幅提高行政违法成本,打破了原来的“利益格局”,让造假成本陡然上升到一般中介机构及从业者难以接受的水平,这是对IPO造假利益链条的一次釜底抽薪,有助于真正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但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落实IPO中介行政责任终究只是问责IPO中介的三个环节之一,其他的还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环节。这后两个环节同样需要落实和重视,毕竟IPO过程中的欺诈等违法行为不可能仅因一次严厉行政处罚而一劳永逸地解决。

单纯的行政手段再雷霆万钧,在目前监管人财物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如果没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负担伴随,也总有可以规避的空间。譬如已知信息显示,在绿大地案行政处罚中,华泰联合不会失去保荐机构资格,而涉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则早已未雨绸缪先于处罚下达前与其他事务所业务合并了。

而如果此时对中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能够跟上,相信更会对后来者形成深远影响。

可惜的是这两项责任负担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都难以真正落实。为了切实落实中介责任,笔者认为,在当下有关部门推动《证券法》修改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关注这方面工作,在立法方针上落实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切实提高IPO中介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IPO中介的行政责任,进而真正实现“三责归位”。

具体来说,在刑事责任方面可以将证券欺诈的中介机构责任人最高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并设定最低1年的刑期,以避免执法弹性;民事责任方面要允许无障碍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允许公益诉讼等。同时,就IPO中介行政处罚作出改良,将责任负担更多向机构而不是个人倾斜,加大IPO中介投资者的连带责任,规定,除在IPO中介机构内核会上提出不同意见的投资者外,其他中介机构投资人均应在IPO欺诈行为发生后承担业务准入资格被停止的处罚,如不能再投资兴办与原机构业务类似的机构等。

[作者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