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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兰降房价不能光靠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3-2-25 16:51:04 来源:法制晚报 【字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日主持召开本届政府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中国的房产税改革一直曲折多艰,从1986年起逐步恢复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的房地产征税,到2009年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再到2010年在沪渝两地开展试点,财政部去年还将“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之一,发改委也曾在去年下半年表示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而新近的报道表明,有关部门将暂缓推进房产税试点的扩大。

  那么,房产税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税种,它的征收对国家社会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房产税作为直接税,以其无法转嫁的特点,相比于间接税,更能体现出高收入人群应该是这个国家的税收主要承担者的理念。中国目前税制的困境在于,由于税制的不健全使得本有较强支付能力付能力的富有人群在事实上所承担的直接税比重,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而房产税是对财产的存量征税,这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贫富分化,体现税制公平。

  与此同时,较高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往往是和较高的地方财政自主权相联系的。这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都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主体税种和相对独立的税收征收管理权,以保证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求的财力。就中国分税制的现状而言,房产税恰恰是符合这一发展要求的。

  在西方国家,房产税的征收从未遭到普遍的抗税反应,这是因为房产税的税收收入大部分用作提高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在一些国家,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公共设施以及警察、消防部门和街区维护等方面的开支,都由房产税收入直接支持。

  但在我们国家,房产税迟迟难以落实的困境在于,城市土地实行国有,而70年土地出让金和使用权已经收取,如果不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和财税制度,单单指望房产税来降低房价,无异于缘木求鱼。增加的房产税成本,一定会体现在租金和房价中,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买单。

  与此同时,房产税的开征必须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在内的强有力的税收管理体系,这需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良好的财产簿记、对财产价值的合理评估和有效的税收征管。

  可见,我国房产税的开征理应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就目前而言,在间接税水平依然很高,地方主体税种的建立与使用尚需规范,单单依靠房产税是难以起到降低房价的作用的,反而会使公众的税痛加剧。(任晓兰,系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