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经济时评 >> 浏览文章

银行双重标准何时休?

发布时间:2013-2-25 10:51:0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字体:

  很显然,在这起事件中,银行没有恪守客户利益至上的商业准则。客户存款把银行卡和钱款交给柜台办事员,办事员在把钱存进卡后打印出清单让客户核对签名,从法律上讲,签单就好比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待客户签名确认结束,交易行为才算最终完成。

  涉事银行的薛行长说,“这笔交易在出回执单前已经录入银行系统了”。那银行办结后出示清单给客户确认签名,这个工序可以就此取缔了。

  银行必须保护每一个客户的正当利益,交易行为有规则有程序也是必要的。但任何程序都应该有纠错机制,否则人就会沦为僵化程序的奴隶。一直以来,很多银行都深谙逢凶化吉之道,客户利益受损,就跟你讲程序讲不可变更;如果银行利益受损,它经常不通知客户立马把钱从你卡上扣回去。当年取款机失灵,许霆多取了钱就被控盗窃获判无期,坐三年牢才算完事。

  中国的银行对客户和对自己采用双重标准,由来已久,其先天的非正义性也是一贯的。我想,根本原因恐怕更在于,银行没有真心实意地把客户利益放在与自身利益相平等的位置上。这既出于商业机构的自利本质,更与政府对银行业监管不力有关。我国银监机构尚不具备较为完善的约束和制衡机制,监管缺乏独立性,所以在客户与银行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银行作为强势一方总是在博弈中获胜,不断得到侵害客户利益的正面激励。

  银行本有义务在兰女士提出异议时启动中止交易程序,并予以协调,当时将错就错让兰女士签字了事,极不负责任且客观上让客户利益受损。现在,兰女士恐怕只有将银行与田先生同时告上法庭,银行涉嫌失职,田先生涉嫌不当得利,只要有足够有利的证据,追回钱款应该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