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宛男绿大地案的标本意义
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本为一体两翼、缺一不可。只有让造假者付出惨重代价,才能为清洁市场和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轰动中国股市的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案终于重审改判。
绿大地案有几大标本意义。
首先,在刑法修正案(六)关于“欺诈发行股票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尚未改变的情况下,通过追加其他罪名,昆明市中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判处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有期徒刑10年,其他四被告(自然人)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为实刑),并处相应罚金。而当年由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何学葵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其他四被告分别被判处2-3年的有期徒刑且均为缓刑。一审判决后,所有被告当庭释放,一时舆论为之哗然。
事实上,欺诈发行股票罪是何学葵等犯下的“主罪”,其他诸如伪造票证等罪均因欺诈发股而实施。记得当年一审判决下来时,笔者就撰文质疑,为什么造假上市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多处以非法募资所得1-5%的罚款。同样是欺诈,骗取银行贷款,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骗取贷款的1-5倍罚金。为何差异如此之大?质疑终于得到了回应,如何学葵,不是照样判刑十年吗?
其次是罚金。这次对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的罚金是60万元,其他自然人被告罚2万~20万元不等,而对法人绿大地公司的罚金由原400万元增至1040万元。这同香港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案,通过法院强制令,需按发行价回购股份共涉及金额10.3亿港元(即把发股募资的钱全部呕出来)不能同日而语。但问题是,洪良国际已发股并未上市,首发认购的7700多名股东并未变动,只要把钱全部还给投资人并取消上市资格,已算是严厉的惩罚了。而绿大地早已上市,现在对公司的惩罚(1040万元)实际上由所有股东买单,按其首发募资3.46亿元计算,约在3%左右,比一审的1%已经增加了。不合理的是对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的罚金仅为60万元,而按何某转让给云南国资3000万股绿大地股份(占总股本19.86%),以IPO首发价9.16元/股计算,转让价款就达27480万元,更何况何还持有剩余的1326万股股份(占8.77%)。尽管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一些附加条款,诸如何某拿到的转让款需支付绿大地上市前虚增资产金额(约7000万元),绿大地上市后侵占、挪用或虚增资产套现的金额(具体未定);缴付刑事判决罚金(区区60万元);剩余转让价款需无息借与绿大地,以支持其发展,包括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等等。但不管怎样,何某尚可获得上亿元的收益,这将是确定无疑的。
第三,如上述,绿大地案原一审法院为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按理这次审判的昆明市中院为二审即终审。兴许是一审判决后引发方方面面的强烈反响,昆明市检察院发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量刑偏轻,为此,昆明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经多重移交,绿大地案明确由昆明中院主审(初审),现被告人不服上诉,则由云南省高院二审(终审)。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明显反映了司法机关对绿大地案的关切和重视。
中国股市20多年来,绿大地案是首次以造假发股上市为主罪的刑诉案。为什么近年来股票市场造假上市、新股变脸频发?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如今以数罪并罚的做法判处何某10年有期徒刑,既是相关法律条款尚未修改之前不得已而为之,也是包括造假上市在内处罚偏轻,理应尽快修法的前兆。例如,绿大地造假案一旦终审结束,诸如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也要追究相关责任呢?要知道香港的洪良国际案,其保荐人可是处以4000万港元的罚款呢。
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本为一体两翼、缺一不可。只有让造假者付出惨重代价,才能为清洁市场和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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