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公益诉讼治理地下排污
近期,“山东等地企业将污水用高压水井压至地下致水污染”的消息备受关注。昨日,山东潍坊市政府表示,已进行排查,暂未发现网民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调查,潍坊将实施有奖举报,最高奖励10万元。
地方政府的回应并未打消公众的疑虑,网络舆情莫衷一是。正是因为众多地方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导致“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基本清洁的地下水只有3%”这样一个严峻的水质安全现实。然而,尤其令人愤懑的是,公众对于直接伤害他们的排污者以及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者,似乎并没有什么好的维权方式。
实际上,地下排污恶行早有先例。早在2010年,《半月谈》就曾刊发《地下排污:致命威胁悄悄逼近》的报道,直指不仅有企业利用高压泵将污水注入地下,还有企业将污水排入地下溶洞的现象,但至今“河山依旧”的排污现状,足以说明公众权益在这些黑心企业和失职监管者面前是多么的软弱不堪。照此循环下去,即使再有一百次类似的媒体曝光和监督,也不可能改观地下排污的乱象。况且,受侵害者投诉无门的现状并不仅仅表现在水体污染领域,同样被人关注和诟病的大气污染何尝不是如此?对于近一段时间以来,北部中部多数城市的“雾霾围城”事件,公众即便明知道就是由于生产企业的不当排放、燃煤企业废气排放以及成品油标准低所致,但做为一个个事实上受侵害的公民个体,却只能默默忍受。
那么,眼睁睁地看到侵权人肆意妄为,以及侵权人背后的监管者的不作为,民众身为被侵害者为什么无力维权?在笔者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当下中国维权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我们不妨作一假设,如果国内的公益诉讼较为完善,任何一名受到不良空气污染、水体侵害的公民个体,都可以直接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向相关企业要求维权、向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者的话,上文所提到的欲维权而不能的现状必定能够改观。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真正落实这种制度,公益诉讼在目前的中国还只是一种理论,而且,在中国,公益诉讼的实施限制条件极多,做为利益关系人的公民个体很难发起公益诉讼,即使有相关组织和单位代表公众发起公益诉讼,也会因为种种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的限制而很难胜诉。以上述企业以高压泵向地下排污为例,企业即使明目张胆向地下排污了,当有人发起公益诉讼的时候,恐怕就连一个最基本的“直接伤害的证据”也采集不了。即使是公众明知因为“两桶油油品标准不高”造成了PM2.5增多,公民健康因之受损,公民因此起诉“两桶油”,法院也未必会受理,按照现行法律也同样拿不出公益诉讼的有效证据。
公益诉讼机制的极不完善,实际上也证明了对公权力实施监督的极不给力。在没有外部强力监督的情况下,“凭良心干活”的监管部门如果不讲良心,他们必然就是“睁眼瞎”。而在如何监督公权力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备一定的局限性——开会期间可以及时监督,休会时间往往监督缺位或不到位。这就需要尽快探索建立一套能够最大限度体现公众监督的常态性监督机制。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实践来看,引进和实施公益诉讼机制,是健全和完善公众监督的重要一环。公益诉讼理论上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如果在地下排污行为上,法律真正能给公众权益撑腰,公民作为受害者能依据法律“想告就告”,排污企业也不敢如此猖獗,职能监管部门也不敢无所作为地充当“睁眼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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