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乃娟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
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据悉,近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结束后,中纪委着手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将在充实会议内容并征求各方建议后出台。
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纪委全会上强调,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同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这是典型的制度反腐思路,着重从源头反腐,这种制度反腐完全可以做到“常”与“长”,一是因为制度的刚性,所以反腐是一种常态性的,二是,因为制度的长期性,反腐工作不会中途停止、虎头蛇尾。
反腐可以有很多形态,近年来一些“公民反腐”不断涌现出很多新形式,这种案例多是由偶尔机会引发反腐大案,尽管在效果上也实现了扳倒一些贪腐官员,但是终究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不具可复制性,也不能给其他地方或者部门的反腐带来一些好的示范效应或是反腐经验。制度反腐恰好弥补了个中不足,制度带有刚性和长期性,它一旦被合理设计好并确立下来,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起到反腐的作用,而无需人们整天非常焦虑地盯着某些个案,或是担忧一些官员被实名举报以后却调查无果。
我们认为,制度反腐的基点在于监督制度,如何设立一套非常完备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官员一开始就担忧腐败为自己带来的后果,监督机制是最重要的一环。如何才能更好地监督呢?这无疑需要透明度,只有很多方面的透明度不断加大以后,一些想要误入歧途的官员自然会投鼠忌器。无论是财产公示制度,还是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最根本的都是透明度的问题,比如,社会上抱怨的三公消费,假如它在地方的财政预算里面能够细化为一个类目,而不是笼统的“其他”,那么它自然会收缩,而不会出现尽管人们抱怨不减,但是三公消费依然庞大。
最后的环节将是惩戒,对于腐败现象的惩戒需要更为严格,而不给那些贪腐官员留下“活动”的空间。只有这样,制度的权威性才会确立起来,产生威慑作用,有助于源头反腐。否则,假如像那些失职官员此地免职而异地复出的话,那么制度反腐的权威难以确立。
两千多年前,孟子的人性善论与韩非子的人性恶论,极大地影响了政治管理者的治理理念,性善论主张以德治国的善治,这被认为是古老的人治社会的思想源头。而重视制度的作用与力量,应该是基于人性恶的假设。权力的普遍特征是像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说的那样,“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制度反腐不能够过于信赖人性,教育仅是一部分,最重要的,应该相信与依赖的是制度,只有刚性有力的制度才能约束掌握公权力的人,“制度的笼子”将会对所有人都有效,那么掌握公权力的人自然不会随便越界而产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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