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悖论谁来反“反渎部门”的渎职
渎职罪案居高不下、究责艰难,已成司法的“老大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新年伊始就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多项条款都能在现实的查处困境中找到对应。如“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隐藏在这一条款背后的,就是盛行于官场的潜规则,“集体负责=无人负责”。“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导致死亡1人以上即可定罪,谎报瞒报事故将加重处罚。隐藏其后的现实图景就是,之前有很多致人伤亡的渎职行为,都被人为解释为“未造成重大损失”,而逃脱了法网。
由于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前者往往并不一定能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渎职犯罪属过失犯罪,因而在酿就大的灾难之前,人们对渎职犯罪总是缺乏足够的认识。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局一同为检察机关的两个重要业务部门,但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往往只知有“反贪局”,而不知有“渎侦局”。围绕渎职罪案查处的司法工作显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但实则渎职犯罪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贪污贿赂。2010年9月7日的《人民日报》曾援引了广东省检察院5年来查处渎职案的数据,披露称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17倍于贪污。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更值得深思,也更迫切地需要遏制。可以说,加大对渎职罪案的打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而要在破解渎职罪案问责难上取得实际成效,还得追根溯源解决一个司法悖论。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渎职罪案系由反渎部门负责查办,如果反渎部门自己渎职了,又由谁来查办?这并不是忋人忧天。就说近期还在风头上的郑州“房妹事件”,媒体又曝出时任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局长的翟振锋,曾于2007年前后挪用数千万公款。但翟却因“堵住窟窿”而逃过刑责。挪用公款罪成立的标准是挪用与否,而不是堵上窟窿没有。这么简单的道理,当地反渎部门岂可不察。另据报载,举报人曾就“房叔”坚持举报达10个月之久,但这种法定的管道却未能促进立案。但这位“房叔”涉嫌的贪腐大案和他背后可能的司法渎职,却在近5年的时间里,安然无事。直到“房妹”被网络曝光而致舆论沸腾,立案、调查才迅速向前推进。
这又带出一个立法悖论:是否只有渎职致人死亡或致舆论关注,才能立案问责。而像有罪不立、有案不查,因为未致人死,只是默认了“房叔”一家霸占了几十套房产的事实,所以就不需要立案查处?当然不是。对“渎职”一语的理解,绝不应仅仅狭隘地局限于已经带来巨大生命财产损失的玩忽职守。那些因不作为并致广大公众生命财产处于重大危险之中的,也是渎职。我们不能等到巨大损失已经造成,才来打击渎职,而更应在事故尚未发生之前,就将渎职者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将各种责任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
渎职罪案的司法适用要规范,渎职罪案的立法完善也应提上日程。更重要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对渎职罪案的无视,对渎职官员的轻刑化仍有着庞大的利益趋动,单靠一纸司法解释难以解决。司法公开与舆论监督的同步跟随,在保障法律和司法解释得以切实施行上,同样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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