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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布坎南的理论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约束

发布时间:2013-1-17 7:50:56 来源:时代周报 【字体:

  当地时间1月9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公共选择理论创始人詹姆斯 布坎南在美国逝世,享年93岁。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之一,在布坎南长达60多年的职业生涯里,他的研究领域广泛涵盖了公共财政、经济哲学,和其他相关领域。1962年,他与戈登 塔洛克发表了《同意的计算》,并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迄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发展。布坎南还自己开创了经济学的另一个分支宪政经济学。尽管这一领域的热闹程度不及公共选择,但相关学术活动也十分活跃。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冯兴元在2004年组织翻译和出版了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一书。本报记者就布坎南的学术思想和成就,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专访了冯兴元。

  曾建言中国市场化改革

  时代周报:中国学者与布坎南有哪些交往?你个人的经济学研究受了布坎南哪些影响?

  冯兴元:据我所知,国内学者与布坎南有学术交往的至少有汪丁丁教授。1998年,汪丁丁赴美专访布坎南,捎回了布坎南对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建言:“关于(中国)市场导向的改革,至关重要的是把这些改革置于对法律与制度框架的必要性的理解之上,在这一框架内,人们能够履行各自在市场中的职能。关于财产和契约的法律,关于以老实的态度进行交易的传统,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了这些东西,市场导向的改革就毫无意义可言。”

  我个人在2004年有幸组织翻译和出版了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一书。该书其实由两本著作合二为一,其一为《征税权》,其二为《规则的理由》。在《征税权》篇首,布坎南引用了大法官马歇尔的一句话“征税的权力涉及毁灭的权力”。布坎南庖丁解牛般地分析并推导限制政府征税权的基本规则,令人无不信服。现有体制下,每个人都备受压抑,故布坎南、哈耶克等经济学家的思想为世人所接受是可以理解的。

  个人才是公共选择的决策单位

  时代周报:1986年,因布坎南把经济方法运用于政治过程研究的公共选择理论而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主要学术贡献是什么?

  冯兴元:人的行为选择区分为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私人选择主要指涉市场决策,而公共选择则主要涉及非市场决策。顾名思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为公共选择过程,也就是非市场决策过程。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理解为市场,即政治市场,把选民、利益集团、官僚和政治家等行为主体视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即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市场上选民的选票视同为经济市场上消费者的货币。

  布坎南在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典礼演说辞中提到,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的著作涵括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三大构成要素:一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二是经济人假设,三是政治作为交换。他认为自己只是重申、阐述和拓展了维克塞尔的论题。

  布坎南的眼中是一个后现代的世界。他看到的社会现象均归结到个体的行为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任何集合概念,比如“国家”,“政府”,“集体”,“组织”,“党派”,“团体”,“公司”等等,都只是一种拟人概念。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其中的个体。而这些集合概念,即便使用,也只是一种指代,便于指称罢了。这就是布坎南所主张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涵义。正因为如此,布坎南曾经说过,只存在“个人的公共选择”。这是因为只有个人才是作出公共选择的决策单位。

  布坎南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一样,也是自利取向,而非传统认为的利他取向。在公共选择理论创建之前,经济和政治属于“两张皮”,适用不同的假设,实际上也假定了社会中的人患有“人格分裂症”:他在经济领域被视为自利取向的,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取向的。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经济与政治不是“两张皮”的处理方法。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行为人均被假设为经济人,所谓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这种研究范式转向修正了凯恩斯经济学把政治制度置于经济分析之外的理论缺陷。

  关于政治作为交换,布坎南将市场中个人间相互交换的概念移植到了政治领域中。于是,政治过程便成为一种旨在达到互利的合作手段。但政治秩序的形成要求人们接受一套规则、一种宪法。这反过来又强调了规则形成的极端重要性和宪法改革的可能性。布坎南认为,劝导政治家或试图影响特定问题的结局常常是徒劳的,事情结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规则体系决定的。

  强化对政府的规则约束

  时代周报:布坎南本人似乎更愿以宪政经济学家的面目示人。他倡导的宪政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冯兴元:公共选择对“宪”的研究为布坎南后来所特别重视的宪政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宪政经济学涉及对基本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它相当于一种更高层面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认为,强调对规则约束的选择使得宪政经济学有别于传统经济学;对个人之间的合作性互动的强调,而不是对冲突性互动的强调,使得它有别于很多其他传统的政治经济学。

  宪政经济学主要是对规则及其选择的研究。“宪政”译自“constitution”,“宪”实际上指的是基本规则,规则的规则,包括元规则,但不一定全是元规则。“constitution”可以叫做“宪”,也有翻译成宪法、宪政、立宪、宪制,但是最合拍的一个翻译是“宪则”。

  宪政经济学讨论集体决策中的两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即后立宪阶段)。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后者属于规则制定之后的阶段,涉及规则下的选择。为了纠正“政府失灵”,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主要着眼于强化对政府的规则约束,以及对规则本身做出选择。

  宪政经济学与普通经济学不同,前者研究在约束之间的选择,后者则注重外加约束下的选择。这些限制可行选择集的约束可以由历史、过去的一系列选择、其他人、法律和制度安排、甚或习俗与惯例外加。立宪选择无疑对应于对约束的选择,后立宪选择则对应着约束下的选择。

  否定了传统的仁慈政府假设

  时代周报:《宪政经济学》中《征税权》一书,阐明了民主财政规则体系的应然结构。布坎南的理论对中国财政制度改革有何启示?

  冯兴元:正统的公共财政理论,比如最优税收理论以及与之相关的等收入比较法,强调若要获得相同数额的财政收入,应该采用哪种最优税收结构,是采取征税还是负债形式。它首先想解决的是国家收入来源问题,因而具有国家本位的踪影,某种意义上还残留了17世纪“宫廷理财学”的影子。而《征收权》中的立宪分析首先是要解决如何限制公权和防范对公权的滥用,从而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按照布坎南自己的说法,《征税权》一书以收入最大化政府预设取代传统的仁慈政府预设,得出的规范性结论向大部分传统智慧发起挑战,对于税收政策的结构具有绝对不同的含义。

  布伦南和布坎南撰写《征税权》的初衷在于:研究从宪法层面如何对政府的征税权加以限制。税收学是较为难懂的学问。无怪乎我国的许多政治学家几乎对之避而不谈。税制越是复杂,内部人控制就越是严重,外部人就越是难以掌握发言依据。事实上,税制很容易对私人产权造成侵犯。而且我国的多数经济学家缺乏对税制的研究,也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少数税制研究的行家里手也很少关注税权约束的本质意义,更有甚者,情况往往是,如果不成为“内部人”,就成不了行家里手。可见,自利的经济人假设不仅适用于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分析,也适用于学术市场分析。这样做并不是否认存在利他动机,而是规则的制定要求对任何个人和机构作出自利假设甚至魔鬼假设,而不是利他假设甚至圣徒假设。如果人人皆为圣徒,规则何足道哉?

  说到底,财政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对政府形成规则约束,且是刚性约束,比如对政府负债占GDP的比例要有个上限,对政府每年的支出水平占GDP的占比也可以设置一个上限。布坎南强调平衡财政,对全世界所有政府都具有深远意义。美国的问题就是福利国家化严重,通过大量举债来维持众多的福利支出和军事支出,因而不时面临掉入财政悬崖的威胁。世界上短视的政府较多,喜好借重凯恩斯主义。因为财政具有乘数效应,能通过扩大数倍GDP的方式来促进财政。事实上,私人部门用钱也能产生乘数效应,该效应不仅仅存在于财政。如果财政扩大支出,不断相机抉择,也就是沿用凯恩斯那一套,是非常有害的。它会对个人自由经常造成侵犯。在这种情形下,经济就好比一辆马车拖着人快跑。马车拖着活人,为了保证速度,置活人死活于不顾。这就是凯恩斯主义的做法,把经济总量做大,总体上有利,倒掉一批企业家不当回事,反正整体经济上去了就行。中国财政制度变革就亟须去掉凯恩斯主义的这种做法。

  权力制衡非常重要

  时代周报:中国自70年代末开启经济改革以来,制度演进的步伐始终未曾停止。然而这一演进过程的基本动力大多不是来自宪法层面的思考,而是仍然沿着一条行政主导的路径运行。你认为,布坎南的理论对中国当下的改革有何借鉴之处?

  冯兴元:其实我们不应该把分权制衡与什么“主义”挂钩。它只是治理所需的一套技术。这个世界真正仁慈性的政府很少的。回顾历史,世界上真正的仁慈政府一个都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好像在这方面表现得不错,都是在为人民服务,尤其是发达国家仁慈政府的形象比较好,但背后还是自利的政府。这是因为组成政府的官员主要是自利取向的。我们不排除这些官员也有利他取向的一面。但是自利取向总体上更多。布坎南告诉我们,个人在公共选择和私人选择中有着相同的动机,作为代理人的统治者的行为动机与普通人并无根本差别。不是我们不必否认人性趋善的经验证据,而是这种利维坦侵害的潜在可能,才使得建立一套既防范政府滥权,又约束利益集团在民主机制中寻租的根本规范成为必要。

  尽管布坎南的经济人假设是在公共选择理论里面的,但在宪政经济学分析层面也是适用的。《宪政经济学》中《征税权》一书的政治模型也是经济人的模型。通过假设人是自利的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或者叫理性人,能推导出很多有用的制衡规则,防止他做坏事引导他做好事。正是这样,尽管根子里面政府、政府官员都是自利取向,但是表现出来仁慈性政府的表象。这表象是因为有规则约束要求他完成这些公共服务,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同时,随着公益的实现,官员个人的自利也实现了。这就能解释为什么美国或者德国很多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多表现出仁慈性政府的一面,但背后还是自利性政府。

  中国的改革也需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即区分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这也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国内各说各的,听着都有道理,其实却又不尽然。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各方所指的层面不一样,有些人讲的涉及立宪层面,有关不同规则的选择,有些讲的则涉及立宪后层面,有关规则下的选择。

  走向开放社会任重道远

  时代周报:谈到改革,有些人认为中国只能这样了,认为在现有制度环境中或者在既定规则之下,民众的处境很难改善。

  冯兴元:实际情形是,30多年的改革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到2003年为止,很多改革触动了规则层面。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最后一个高峰是加入WTO。其后我国的经济改革不仅停顿,而且出现了国进民退问题。

  历史到了2013年,重启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当然,事先要达成改革共识是不容易的。所以不能太悲观,大家要齐心一致往前走往前挤挤,每个人都为改革奔走呼号,改革的空间就扩大,后劲就勃发。改革压力意向步步增强,利益集团(奥尔森所言分利集团)有时不得不让步,让步的结果就是所谓的改革共识。单纯讲先要有改革共识才能启动改革,反而成不了事。

  布伦南和布坎南有关公正规则和公正行为的尺度,为我们调整和重塑规则体系提供了参照。中国的改革总体上是一个逐步走向规则取向的法治国家的过程。它也将是一个漫长的制度演化过程。有些改革只是现有规则结构或者既得利益格局下的修修补补(比如财政体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真正的改革也许需要打破现有规则结构和既得利益格局。我们不能停留在明明知道答案,然后蹲在原地找答案,或者浸在河里摸石头。我们只有本着讲诚信、讲正义和讲是非的精神,去试验和推进各种改革,才能把我们的努力融入一种改革的试错过程,试验当中有错即改,改了再试,不断逼近我们的市场经济目标和宪政目标。总之,走向规则取向的开放社会还任重而道远。

  [链接]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年表

  1919年10月2日生于美国田纳西州。

  1940年毕业于中田纳西州立大学(MiddleTennesseeStateUniversity),1941年获文学硕士学位。

  1948年,在芝加哥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49年,接受田纳西大学的聘请,成为该校教授,并开始了学术生涯。

  1956年以前,在田纳西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英国剑桥大学、伦敦经济学院等校任教。

  1955~1956年,获富布赖特基金在意大利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研究,受到了欧洲财政学派的影响,进一步坚定了关于政府不是一种理想的制度的观念。

  1956~1968年,在弗吉尼亚大学任麦金太尔讲座经济学教授,与W 纳特建立了研究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哲学的托马斯 杰斐逊中心,并于1958~1969年担任该中心主任,在这期间逐步奠定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

  1962年,与塔洛克发表了《同意的计算》,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俱乐部经济理论》(1965)构成了公共选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地方公共决策中的以足投票理论。

  1968~1969年,在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任教。

  1969年以后,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任教,与塔洛克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公共选择》杂志,促进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迅猛发展,同时使公共选择理论传播的欧洲和日本。

  1971年,担任美国经济协会副会长的职务。

  1982年,任弗吉尼亚的乔治 梅森大学经济学教授。

  1983~1984年,担任美国北部经济协会的会长。

  1986年,因把经济方法运用于政治过程的研究所取得的杰出成就填补经济学研究领域空缺所作出的重大贡献而获诺贝尔经济学奖。1986年瑞典皇家科学院贺辞:“第十八届获奖者詹姆斯 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建者。传统经济理论主要是关于消费者和企业家如何作出关于商品购买、工作选择、生产及投资决策的,而布坎南则相应地创建了公共部门的决策理论,被称作“新政治经济学”或“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将经济学中个人间相互交换的概念移植到了政治决策的领域中。于是,政治过程便成为一种旨在达到互利的合作手段。但政治秩序的形成要求人们接受一套规则、一种宪法。这反过来又强调了规则形成的极端重要性和宪法改革的可能性。布坎南认为,劝导政治家或试图影响特定问题的结局常常是徒劳的,事情结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规则体系决定的。

  2013年1月10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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