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汽车三包能否成消费者权益保护伞
◎冯海宁
近日,国内汽车市场有两个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一个是商务部等部门公布了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取消了小、微型私家车使用年限,5月1日起实施。另一个是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难产八年的汽车三包正式出炉,10月1日起实施。
在这个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的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必须要跟上时代步伐。此次公布的报废新标准和汽车三包规定,显然在捍卫汽车消费者权益方面,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取消小型私家车使用年限,不仅降低了家庭用车成本,而且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激活二手车市场,拓宽消费者购车渠道。
而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通过明确企业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前,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以怒砸宝马、牛拉奔驰等方式表达不满。有了“三包”规定之后,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就难以像过去那样逃避自己责任。无疑,这是我国汽车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进步。
尽管我国早在1986年就对部分商品施行“三包”规定;1995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企业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但遗憾的是,汽车企业多年来逃脱了法律约束,没有实行“三包”,导致消费者在维权中处于明显不利局面。
事实上,有关方面早就意识到汽车三包对消费者、对汽车市场的重要性,早在2000年左右就开始讨论汽车三包问题;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公开对外征求意见。然而,汽车三包几年来一直都在“躲猫猫”,这对消费者权益带来很大损失。
汽车三包之所以多年 “躲猫猫”,一方面是在规则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前后四次征集意见。另一方面,有可能受车企阻挠,也让人怀疑汽车三包滞后的目的是为了照顾汽车产业,因为汽车产业是不少城市的支柱产业。千呼万唤之后,汽车三包规定如今出台了,各种分歧与争议也终于形成了基本共识。
但从此次发布的汽车三包规定看,与公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这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相比之前提出的2年或4万公里有所进步,但相比日本汽车质量保证期为3年或6万公里,我们的三包标准还是偏低。
如果“三包”标准偏低,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毕竟汽车属于价格不菲的大件商品;而且,也不利于汽车企业提高技术与服务水平。只有规则严厉,标准提高,才能切实鞭策汽车企业承担更多责任,减少缺陷汽车。
另外,这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但一些省市消费者组织却认为,在买车时,消费者经常会碰到先付款后取车,甚至有些情况下办理完购买手续之后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拿到车,因此,起算时间应是实际交付日,而不应该是发票开具日。
更重要的是,我国汽车消费者维权普遍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难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指出,当前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体系没有建立,难以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和性能故障作出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而这次出台的三包规定,关于争议的处理,则规定不详细,恐怕不利于汽车企业承担义务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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