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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改革诠释“实干兴邦”

发布时间:2013-1-15 9:53:06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字体:

  近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今年四项工作重点包括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以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上述四项工作重点无一不是民望所向,尤其是劳教制度,其种种弊端已无多少回转余地,不改革的风险,大大盖过了改革可能产生的风险。

  政法部门明确给出劳教制度改革时限,正可看作以实际行动诠释习近平总书记着力强调的“实干兴邦”。发端于建国初期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劳教制度历经长期社会变革与转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作用,但其与生俱来的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虚置复议程序等非正义性缺陷,日益招致各界诟病。其中仅2004年一年,即有42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改革或者废除劳教制度,然而结果呢,却是年复一年的议而不决。

  如今,已不是“要不要改”的问题,而是“怎么样改”的问题。大量悬而未决的技术性难题有待攻克,而恰恰正是这些技术性难题,继续考验着“实干兴邦”中的“实干”能否尽快落实。

  劳教制度一废了之后,适当的替代方案是什么呢?学界对此见仁见智,其中最接近决策视野的,无疑是劳动教养的司法化改革,也就是将劳动教养纳入司法控制的轨道,由法院以司法程序实施劳动教养。200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取代劳教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其实就已清楚无误地体现了这一改革取向。相比现行劳教制度,这当然是一种显著的进步。

  当然,现行劳教制度存在的弊端绝非仅限于有违“控审分离”这一程序性要求。

  劳教制度改革既不能匆匆忙忙一废了之,也不能畏首畏尾自划禁区,要做到这两条,目前的关键是尽快确立起防止公民自由受到任意侵犯的基本制度。这也就是说,要在公民人身自由面临威胁、受到侵犯时,能够对公权力加以限制,并且确保被侵犯者获得有效司法救济,只有这样,箭在弦上的劳教制度改革才能如众所期待的那样真实诠释“实干兴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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