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后缀是金融创新 而不是非法集资
网贷从来热闹,最近更是非凡。
就在近一个月,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落地,一下子框出12道红线,招招直逼可能衍生自融与资金池风险的P2P业务要害;北上深三大互联网金融重镇,则相继暂停投资类企业或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提升行业准入门槛,并引发一批二三线城市跟进;涉案金额近400亿、牵扯近80万投资人的e租宝被立案侦查,这个继泛亚、金赛银之后的平台,其真实面目也将大白于天下。
三件事情从不同层面演绎同一逻辑——P2P要回归信息中介属性。
从信用中介回归信息中介,一字之差,P2P要做的是数项业务剥离。金融法则的制定者自然也知晓一个经过7年发展已经成型的商业模式转向的艰难,所以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过渡期。
整改最难的地方,并不是信息披露、宣传合规、标的审核、尽职调查和征信建设,这些说到底是平台本身通过自我道德约束和正常业务拓展便可以做到的,而是将已经形成盈利效应的业务进行剥离。现在很多P2P上除了个人或小微借贷标的,一些无法看出具体资金流向的“理财产品”其实是平台与其他机构后台合作,通过期限错配等方式将投资人款项引入合作机构发行的产品,平台由此获得佣金收入。
而现在,平台将被迫放弃这一块收入。对于一些营收还没有形成规模的P2P,这是一个艰难却又不得不做的决定。
最能让大批P2P在洗牌中出局的,是针对交易基础设施的账户层面的规定。监管层要求P2P平台资金、交易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目的在于杜绝现在数个平台盛行的“先资金归集,再标的分配”的类资金池产品,使平台没有可能代出借人决策,保证每一笔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但P2P经过7年来的发展,模式早已异化,涉及包括债权转让、非标资产、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不同类型的金融交易品种。银行是否愿意在利润不高的前提下,投入大量资金与人力为不同类型的平台设立差异化的资金划拨审核与清算系统,还真的很难判断。
一家上市公司旗下的深圳本土P2P创始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花了近半年时间在与一家国有大行的深圳分行、一家创新意识走在前列的股份行洽谈方案,但至今仍然卡壳。银行存管,其实正变相倒逼中小型P2P自行出局。从理性的角度看,这未尝不是优胜劣汰的好途径。
我们不必怀疑民间金融发展,相信会最终找到创新、技术与道德的平衡点,也期待18个月后P2P的合规新格局。毕竟,“互联网+”风口下,从来都不应该是非法集资,而应该是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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