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南大光电保代遭罚
■ 证监会开年严查“IPO业绩变脸”
2013年中国证监会开出的首批行政监管函,指向了两家投行及旗下的4名保荐代表人(简称“保代”)。中国证监会3日通报,由于对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够,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恒股份,300340)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大光电,300346)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被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编注: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
证监会负责人说,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上述两公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均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作相应的补充披露。证监会决定对科恒股份、南大光电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对两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健、陈大汉,程正茂、唐卫华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对保荐机构和保代来讲,IPO项目的保荐费和发行费基本是以募集资金量为基数,再按照比例提取。”一投行人士表示,“一来可以提高IPO募资金额,二来也能更顺利地通过证监会审核。”
“在这样的监管控制下,我相信2013年IPO项目的市盈率不会重新抬头。”上述投行人士说道。
这是证监会在近3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向创业板IPO公司再度发出关于保荐信用的警示函。此前,珈伟股份和百隆东方因上市后业绩变脸,保荐机构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保代被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或“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措施。
证监会曾在2009年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规定(简称“72条”),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证监会将对保代采取3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材料或撤销保代资格的惩罚措施。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小板公司,但并未涉及创业板公司。“但如果深交所并未对IPO发行人进行公开谴责的话,那并不会对企业有实质性影响。”一市场分析人士说道。
除了对创业板公司业绩变脸加重处罚之外,对保荐机构和保代的监管范围也在2012年明显扩大。统计可见,2012年共有6个首发项目因违章而致保荐机构和保代吃下18张罚单。其中,对于首发企业业绩变脸惩处最为严厉。
标签:证监会 南大 股份上市 保荐机构 IPO 科恒 72条 首发 创业板 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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