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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令贤成矿业免掉董事长

发布时间:2013-2-26 8:40:00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贤成矿业,600381)昨晚公告称,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监管局”)《关于对臧静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贤成矿业董事长、董事,现年54岁的臧静涛为“不适当人选”,与此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昨日对贤成矿业进行了公开谴责。

  根据公告,青海监管局要求贤成矿业收到上述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免除臧静涛贤成矿业董事长、董事职务,且被免除职务三年内,臧静涛将不得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臧静涛自2002年起先后担任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副总裁等职务,现任贤成矿业董事长。而贤成矿业董事长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起因为贤成矿业信披出现违规。

  公告显示,经青海监管局调查发现,自2011年1月起,贤成矿业部分对外借款、担保、涉诉事项,以及2.4亿元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等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及时予以披露,对此,贤成矿业董事长臧静涛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由此,臧静涛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五十八条规定分别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另外,上市公司高管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责。

  另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等违反上述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措施中,就包括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基于上述原因,青海监管局认定臧静涛为不适当人选。

  对此,贤成矿业在昨晚的公告中表示,贤成矿业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臧静涛董事长、董事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青海证监局书面报告。

  其实,上市公司高管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贤成矿业并非首家,去年6月2日,当时的武汉塑料(000665)(编注:现已改名为“湖北广电”)公告称,2012年5月31日,武汉塑料高管现年45岁的张文盛以及现年52岁的王承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但上述两人均已辞职,辞职前,张文盛担任武汉塑料监事;王承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昨日,贤成矿业收于4.07元/股,跌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