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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全球对熔盛重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1 8:30:00 来源:东方早报 【字体:

  A股市场首起要约收购维权案一审判决。1月10日晚间,兴业全球基金发布公告称,接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其起诉江苏熔盛重工(01101.HK)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诉求被一审驳回。兴业全球基金表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熔盛重工当晚也发布了公告。

  2011年4月,熔盛重工向全柴集团发出100%股权收购要约,因此将间接成为全柴动力控股股东。众多机构认为其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间,纷纷大举杀入。其中就包括本次诉讼的主角兴业全球基金。然而2012年4月,熔盛重工表明放弃收购全柴动力,进而引发兴业全球发起诉讼。2012年9月,兴业全球基金正式起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要求熔盛重工赔偿兴业全球持续投资200万股全柴动力所造成的1637万元的损失。2012年11月5日,兴业全球基金起诉熔盛重工案在江苏南通中级法院首次开庭,当事双方不接受和解。

  兴业全球基金方面认为,自熔盛重工通过全柴动力公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日起,双方即进入缔约过程,需履行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即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善意磋商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但熔盛重工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相关批准文件后的长达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并没有将其上报中国证监会,同时,在将近一年的时间段内,具有隐瞒收购进展实际情况、隐瞒其对“其他补正相关问题”的准备情况等与要约收购相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对此,熔盛重工代理律师解释称,在证监会要求补正的资料中,关于收购项目的产业布局规划等资料长期没有撰写完毕,导致熔盛重工一直没有向证监会递交补正材料。

  至于一审败诉带来的诉讼费用,兴业全球基金人士表示,在案件起诉、上诉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获得赔偿,所有赔偿资金将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标签:重工 全球基金 兴业 驳回 诉讼请求 全柴动力 基金资产 缔约过失 基金管理人 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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