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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架构

发布时间:2013-4-2 10:03: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字体:
国家食药总局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方案或将出台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的核心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受访人
谢 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李国祥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实习生 张倪
    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总局”)正式挂牌成立,以卫生委、农业部、国家食药总局为“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架构已初步形成,国务院对国家食药总局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方案基本成形或将于近日即将出台。
    据了解,在此次机构改革之前,食品安全监管处于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部 (现为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牵头,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分段监管格局,其中,国家药监局为副部级单位。
监管责权机制亟待完善
    “在职能上,原来的监管部门有重叠也有空白。这次调整,对国家食药总局机构进行专门完善,使其形成独立性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谢扬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协调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药监局这五个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使其拥有了非常设机构性质。这次调整把国家食药总局这个机构专门进行完善,把机构由小做大,将欠缺的机构和职能予以补充,利于更好地统筹、协调食品监管。
    “责任不清一直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当中面临的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对本报记者表示,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拥有很多部门,但往往又无法将责任具体归咎于哪个部门。没有一个专门独立的责任部门,所以责权不清晰。
    李国祥说,在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很多情况下都不是由职能部门首先发现处理的,而更多的是由媒体先发现。职能部门要有所作为,希望方案的出台能使其责任进一步明确,实现责权统一,提高监管水平。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很重要
    在食品监管运行机制方面,李国祥认为,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他说,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的核心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今后,如果没有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还会出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的情况。“今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是特别重要的。”
    谢扬认为,在机制体制上,除了进行从上到下的调整外,还应调动地方政府的监管积极性,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监管的辅助作用。
    同时,谢扬表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拿国外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情况。“我们的标准应与发展阶段联系在一起,这对成为独立性机构的国家食药总局长期发展与监管机制完善是十分有益的。”
    “我们总要不断地向前迈进。”李国祥说,只要政府带头,职能部门发挥应有作用,就能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资料链接
    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以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