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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对华赔偿 “避重就轻”?

发布时间:2013-2-28 11:05: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字体:
专家呼吁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本报记者 张焱

    由于中国关于人身赔偿的标准偏低,近些年来,中国似乎已成为跨国药企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的乐土。而近日跨国药企拜耳医药赔偿八旬受试者5万欧元的案子又证明了这一点。

    八旬受试者告拜耳

    近日,因在参与拜耳公司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休克等症状,84岁的张老太将拜耳公司及医院诉至法院。
    据了解,早在2006年10月,张老太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期间,参加了正在该院进行的拜耳公司一种预防术后血栓的新药BAY59-7939片剂的临床试验。术后14天,张老太做双下肢静脉造影时出现休克,经过抢救才挽回生命。随后,北大人民医院认定,该事件为临床试验中的“严重不良事件”。
    为此,张老太将拜耳集团在华子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大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拜耳公司和北大人民医院连带赔偿15万欧元。
    2月25日,拜耳医药保健企业传播部的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我们公司已获悉法院对于张祖宁女士及其代理人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的判决,我们还需要时间研读判决,所以我们目前尚无法给予评论。”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向本报记者表示,“在临床中,不良反应是经常发生的,也是允许和难免的,但是需要上报,另外,怎么预防和救济也很重要,比如,要采取给患者购买保险等事先和事后措施。”
    “临床试验第一和最终的负责人是药厂,药厂有很多方法化解风险,最简单的方法是购买保险,事实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必须为受试者购买保险,这是强制性保险。”李洪奇指出。

    消极应对廉价试验

    本报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一般说来,保险公司是积极参与的,但是本案却相反,保险公司一点也不主动。
    对此,李洪奇分析,“估计是因为利益驱使,中国的赔偿是定额赔偿,因此人身赔偿标准低,而国外是惩罚性的定额赔偿,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按照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而宁可按照法院判决赔偿。最终老太太只获得5万欧元赔偿,在国外绝对不是这个数字。”
    据悉,拜耳医药在德国的母公司为每位受试者进行投保,每位受试者最高可以得到50万欧元的赔偿。诉讼期间,受试者张老太提出了金额为15万欧元的赔偿要求。
    最终,朝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述严重不良事件,判令拜耳医药支付张老太5万欧元的赔偿金额,依据的是张老太受到的损失等具体情况。
    李洪奇直言,拜耳医药赔偿“避重就轻”,其根源在我国人身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亟待改进,赔偿的标准亟待提高,相关的立法和修法必须启动,否则跨国药企宁肯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中国的人身赔偿标准。
    此案相关审判人员表示,在保险制度之外,国家应建立统一的新药试验基金,一方面推动企业创新,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之外增加补偿,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在操作过程中,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对试验的风险、受试者的保护措施、受试者的赔偿条款等方面的审查都亟待完善。
    “在中国,人身损害只是死亡和伤残两种,如果没有死亡和伤残的话,单独提出精神损害在中国法律是不支持的。而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单独提出的。所以,人身损害伤害及其司法解释必须适时地启动修法程序。”李洪奇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