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起诉农夫具有标志意义
□傅达林(本报特约评论员)
□资本论
在被广州消费者以“产品不执行广州地方标准”为由起诉之后,农夫山泉再度被天津市民告上法庭,诉由是“不执行生产地地方标准”和“生产标准低于国标”。两起诉讼都被有关法院受理。虽然诉讼的结果不便预测,但起诉本身将“标准门”又向法律化处理方向逼近一步。
产品标准的争论,实质上关联着广大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权威方式莫过于法律诉讼,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起诉农夫山泉更具有公益诉讼的色彩。
从法理上分析,消费者基于标准事由提起诉讼,有比较完整的法律逻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从农夫山泉执行标准看,已经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浙江省卫生厅声明瓶装水浙江标准自行废止,意味着农夫山泉执行的乃是一个违法无效的标准。如此,其产品涉嫌为不合格产品,也涉嫌触犯消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情形。对此,农夫山泉并未作出任何解释,本身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
诉讼能否取得胜利还是未知数,但个体起诉已经表达了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存在,更向涉事企业和执法部门提出了法律判断和责任监管的要求。在官司缠身的当口,再找借口继续回避已经不是危机公关的失策,而可能会演变至违法生产经营的境地。何去何从,农夫山泉当有理性选择的头脑与勇气。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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