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宾土地流转信托可能埋下隐患
土地流转信托正成为信托的创新品种。
10月中旬,某信托发布公告,中国首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计划已于10日正式成立,目标土地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的土地,首期产品涉及的流转土地面积达5400亩。据悉,该信托计划通过分层设计将农民、地方政府以及服务商的利益进行统筹和协调,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用地性质的情况下,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的利益和权益分配的难题。
根据公告,该计划的信托期限为12年,信托计划的A类委托人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A类信托单位5400万份。信托计划中的服务商为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信托作为本计划的受托人,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产,审慎处理本计划的各项事务。
对此创新,信托业界欢欣鼓舞,“从象征意义来说,首单土地流转信托产品推出的意义可以用伟大来形容。”上海某信托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位人士指出,土地流转信托产品的推出意味着目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瓶颈得以突破,这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现代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不过,笔者却对此次创新怀有疑虑。原因很简单,如果负责任诚信到底地经营,不知道此信托相关的几方如何赚钱。或者说,这块土地的增值空间在哪里?如何满足信托投资人、信托公司、经营公司、地方政府和农民等五方利益,让各方皆大欢喜。它会不会演变成一个击鼓传花的陷阱,或者说演变成一个庞氏骗局?
逻辑很简单,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粮或者说种经济作物,其成本是最低的,不需要租地成本,不需要支付劳动力成本。尽管如此,由于农产品收购价过低,耕种土地的利润非常菲薄。
然而,如果采取土地流转信托的方式,由信托公司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由地方政府向农民征收整合土地资源,交给专门的农业经营公司经营。这其中成本立刻大大增加:1.须每年向投资人支付8%~10%的投资收益,否则很难让投资人甘心掏钱冒险;2.信托公司在其中也是要成本收益的,每年大约需要融资额的2%;3.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也是要费用的,无论是一次性转让,还是每年收租金,应当不会低于原来每年收益的10%;4.地方政府帮助信托公司落实整合土地,也是要成本收益的,估计也要分到信托总资金的2%~3%,甚至会因为“农地钉子户”而更高;5.最后农业经营公司当然也是为了谋取利益的,它要雇技术员和农民,也支付大笔的工资,其运营成本,保守估计要占到年收获的20%以上,而且如果没有5%的净收益,哪个公司会辛辛苦苦去种12年的地呢?
简言之,土地流转信托从一开始还不知新增收益从哪里来的情况下,一年的农业成本和支出已经增加了约50%。那么,新增产量或经营效益足以增长50%以上吗?正常的提高效益的出路无非如下几条:1.降低成本,这很难的,农药、化肥、种子这些都是刚性成本,以前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是不算成本的,如今要雇农种地,成本只会增加;2.利用现代机械化耕种提高效率。其实,现在农村早已实现了机械化耕种,特别是收割时,基本都是外来的机械化收割队来收割,已经没有农民手工收割了,即所谓机械化集约农业的空间早已被大大压缩;3.在作物品种上做文章,进行有机品种或者经济作物的耕种,可以提高一些效益,但这对向城市高端人群销售的渠道的要求特别高,并非什么农业经营公司都能做到的。而且擅自改变粮食耕种为经济作物,在战略全局上不具备推广性,如果大家都来种经济作物,谁来种粮食,如何实现习总书记要求的“饭碗里主要要装自己生产的粮食”的要求?而且大家一窝蜂地增加经济作物,供大于求,经济作物的价格必定下来,即粮价与经济作物价格本身有一个市场平衡机制的。
那么,参与的各方如何赚钱呢?特别是作为推动的主要三方:信托公司、地方政府和农业公司的积极性从何而来呢?本人疑虑的是,如果通过早期一两年的试验发现,按照常规正当的方式进行运营,很难赚到钱,甚至会亏损,它们会不会走到投机,甚至透支信誉毁灭价值的道路上去呢?
这个信托方案中可能存在的最大诱惑,或者是最大漏洞是:信托公司从投资人手中是一次性收取资金,收的是100%(信托公司、地方政府、农业公司等三方分掉了),而给予农民的租金是12年分期分批的,即每年是8%。这中间有92%的差额部分。这时候,运营三方的代理人将面临一个选择:A.是以后每运营一年信托资金消耗掉10%,而同时要向信托人支付8%~10%的投资回报呢?B.乘募集的大部分资金还在,也不要未来辛苦12年,可能还要赔钱,干脆把这92%的差额现金跑冒滴漏掉,个人装满了口袋呢?甚至直接分掉,之后跑路呢?
要是你,你会做什么选择?这就要看B者会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惩罚力度是否高于其投机成本。很难,如果只是跑冒滴漏,你很难追究其经营责任,更难对其进行刑事惩罚;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信托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对于投资人的追究法律很难追回其本金。更不要说跑路的了,连人都不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更难说追惩了。
那么,这个信托就一破了之了?代理人就一跑了之了?非也!要国家政府来承受所有的恶果,因为土地流转是国家政策,信托公司是合法的,大多数是国有的,是用国家信誉来背书的;另一端,地方政府征收整合农地,是地方政府信用来担保的。如果这一信托失败,那么投资人将会找政府索要投资,农民将会按合同向地方政府索要租金,将会酿成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土地流转信托还隐藏着另外一个巨大的风险,那就是强行征地风险,如果有农民不愿意土地流转,而农地公司要求必须整合集约土地,基层官员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那么就会出现类似城市拆迁“钉子户”般的激烈冲突。
故此,在上述土地流转信托的隐患未能有效排除之前,土地流转信托不应该大规模推广,否则后患无穷。
(作者为本报特约主笔、中华元智库创办人。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联系邮箱ztb600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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