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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印日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3-5-28 5:27: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字体: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衡道庆 
  
  商务部27日发布2013年第30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经商务部调查,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至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应国内吡啶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以作为特殊溶剂。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以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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