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欠薪仍须各方通力合作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恶意欠薪行为,仅靠“欠薪入刑”仍显不够,还应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同时,劳动者、企业、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以及诉讼等各方必须通力合作,促进劳动维权相关配套措施更趋完善。
日前,河南省高院向河南全省法院印发实施了《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确定了河南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欠薪入刑”)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
稍早前,浙江省“欠薪入刑”地方标准也已明确。4月27日,浙江省高院对外公布其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笼统,如何认定恶意欠薪、欠薪多少可以治罪等问题并未明确,这也导致各地方法院很难以上述法条为劳动者撑腰。直到今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出台并施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即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授权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可见,为确保全国东、中、西部地区拥有一定范围可操作空间,最高法院充分考虑了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金额设置上给予了较宽范围。
对比前述河南、浙江两地执行标准也不难发现,分处中部地区的河南和东部沿海地区的浙江显然在欠薪数额上有着明显差异,两地制定标准依据理由也不约而同地纳入了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平均工资等指标,这无疑为尚未明确地方标准的省(区、市)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实际上,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直以来,法律对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都属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法律范畴,缘何本次将其纳入刑法法律范畴予以规范?
正所谓“社会只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规定并运用刑法(罚)”,“欠薪入刑”亦是如此。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高速推进,劳动力市场迅速壮大,与此同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愈演愈烈,围绕工资、薪酬待遇等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产生的罢工、打斗甚至身亡事件呈高发态势。
与此相对应,劳动者维权所依相关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所赋予劳动者之诉讼、仲裁、调节等维权途径和成本较高,致使维权意愿难落地。诸多因素叠加致使“欠薪入刑”得以成型。
尽管“欠薪入刑”存在一定必要性,但仍有相关法律学者认为,“欠薪入刑”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既然已经明晰相关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范畴存在一定局限性,且恶意欠薪行为必须得到遏制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受到保障的需求已然迫切,“欠薪入刑”的施行必要且必然,其最大功用在于对拖欠劳动报酬一方形成刑罚威慑,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以达到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目的。
此外,与“欠薪入刑”同时施行的“醉驾入刑”所取得的成效可谓显著。据公安部交管局透露,“醉驾入刑”实施两年来,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这无疑让普通劳动者对“欠薪入刑”的施行寄予厚望。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恶意欠薪行为,仅靠“欠薪入刑”仍显不够,还应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同时,劳动者、企业、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以及诉讼等各方必须通力合作,促进劳动维权相关配套措施更趋完善,如简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降低劳动者讨薪成本、加强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感建设、加强欠薪保障机制建设等。
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只是在法律执行层面对这一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但要从根本上使被欠薪者获得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欠薪入刑”仅可作为重要手段之一。毕竟,恶意欠薪行为在本质上是支付薪酬一方违反劳动交易市场基本准则的违约和侵权行为,被欠薪者最为关注的仍是如何及时有效地追讨自己的劳动报酬,在情感上并非绝对追求对恶意欠薪者的刑事制裁。
日前,河南省高院向河南全省法院印发实施了《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确定了河南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欠薪入刑”)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
稍早前,浙江省“欠薪入刑”地方标准也已明确。4月27日,浙江省高院对外公布其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笼统,如何认定恶意欠薪、欠薪多少可以治罪等问题并未明确,这也导致各地方法院很难以上述法条为劳动者撑腰。直到今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出台并施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即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也授权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可见,为确保全国东、中、西部地区拥有一定范围可操作空间,最高法院充分考虑了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金额设置上给予了较宽范围。
对比前述河南、浙江两地执行标准也不难发现,分处中部地区的河南和东部沿海地区的浙江显然在欠薪数额上有着明显差异,两地制定标准依据理由也不约而同地纳入了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方平均工资等指标,这无疑为尚未明确地方标准的省(区、市)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实际上,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直以来,法律对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都属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法律范畴,缘何本次将其纳入刑法法律范畴予以规范?
正所谓“社会只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规定并运用刑法(罚)”,“欠薪入刑”亦是如此。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高速推进,劳动力市场迅速壮大,与此同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愈演愈烈,围绕工资、薪酬待遇等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产生的罢工、打斗甚至身亡事件呈高发态势。
与此相对应,劳动者维权所依相关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所赋予劳动者之诉讼、仲裁、调节等维权途径和成本较高,致使维权意愿难落地。诸多因素叠加致使“欠薪入刑”得以成型。
尽管“欠薪入刑”存在一定必要性,但仍有相关法律学者认为,“欠薪入刑”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既然已经明晰相关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范畴存在一定局限性,且恶意欠薪行为必须得到遏制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受到保障的需求已然迫切,“欠薪入刑”的施行必要且必然,其最大功用在于对拖欠劳动报酬一方形成刑罚威慑,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以达到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目的。
此外,与“欠薪入刑”同时施行的“醉驾入刑”所取得的成效可谓显著。据公安部交管局透露,“醉驾入刑”实施两年来,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这无疑让普通劳动者对“欠薪入刑”的施行寄予厚望。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恶意欠薪行为,仅靠“欠薪入刑”仍显不够,还应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同时,劳动者、企业、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以及诉讼等各方必须通力合作,促进劳动维权相关配套措施更趋完善,如简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降低劳动者讨薪成本、加强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感建设、加强欠薪保障机制建设等。
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只是在法律执行层面对这一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但要从根本上使被欠薪者获得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欠薪入刑”仅可作为重要手段之一。毕竟,恶意欠薪行为在本质上是支付薪酬一方违反劳动交易市场基本准则的违约和侵权行为,被欠薪者最为关注的仍是如何及时有效地追讨自己的劳动报酬,在情感上并非绝对追求对恶意欠薪者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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