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一年为税收贡献346亿元
■ 2012年,全国反避税调查立案233件,结案175件,平均个案补税金额2620万元,其中补税超亿元案件9个
■ 既要避免“双重征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要努力消除“双重不征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税务机关通过反避税贡献税收达346亿元,比2011年增加107亿元,同比增长45%。其中,全国最大个案成功补税近10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这份沉甸甸的成绩单里,凝结着我国税务人员的不懈努力。
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人为抬高成本、做低利润
避税与反避税,是税务机关与跨国公司之间的一场博弈。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公司中约490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近年来,跨国公司交易内部化趋势明显,避税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呈现出企业税收贡献与资源占用不匹配、职能定位与利润收益不匹配、中国企业贡献与获得回报不匹配等现象。
“跨国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就要千方百计地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表示,与偷逃税等行为不同,跨国公司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等避税方式,达到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
比如,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照市场平均价格需要花费100万元;但企业并不从市场上购买,偏偏要出高价150万元从境外的子公司进货,以提高成本。还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售价很高,但企业却宁肯少赚钱或者不赚钱,以很低的价格卖给境外的子公司,来压缩利润。为少缴税或不缴税,甚至有些企业利润为负数,但却“长亏不倒”。
“企业为避税会人为地抬高成本、降低利润,与税收立法精神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也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刘佐指出,由于避税与偷逃税等行为存在差异,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大量调查分析,并掌握充分证据,才能让企业心服口服,作出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创新反避税方法,有效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不同程度地侵蚀了主权国家税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跨境税源合理分配,是反避税工作的重中之重。
苏州市国税局对一家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调查,发现该股权转让为境外关联方企业间的平价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调查中,又发现企业正在筹划新的股权溢价转让。经取证,证实企业拟实施的股权间接转让,属于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行为。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对第一次股权转让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将第二次股权转让变更为直接转让,合计补缴税款近3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介绍,为了对跨国公司的利润水平进行有效监控,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着手建立企业综合指标体系,分国家、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前期监控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及时发现避税嫌疑企业,促使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主动提高利润水平。
同时,税务机关还以重点行业为突破口,仔细分析汽车、制药、服装和奢侈品等行业的经营特点、成本控制、盈利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理念和量化方法。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反避税案件调查的执法标准,2009年以来,国税总局实施3个层级的集体办案和专家会审制度,重大案件由总局组织专家会审。
2012年,全国反避税调查立案233件,结案175件,平均个案补税金额2620万元,补税金额超千万元的案件59个,超亿元的案件9个。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促使829家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增加税收收入283亿元。江苏、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和安徽国税系统,通过管理手段增加税收收入均超过10亿元。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消除“双重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指出,国际税收的主要任务,是居民国和来源国对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进行分配,并通过国际合作防止避税和避免双重征税。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国与国之间对税收的争夺日益激烈。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部分国家财政紧张,争夺国际税源成为各国应对危机的重要举措。而跨国公司为达到税负最小化,利用各国税制差异,把高税率地区的利润做低,费用摊销做高,在来源国和居民国两个层面进行避税,从而大幅减少其全球的总体税负,造成“双重不征税”的客观结果。
“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努力消除‘双重不征税’,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这位负责人表示。
2012年,我国积极推动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磋商工作,与9个国家就29个案件进行了16次双边磋商,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11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9例,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64亿元。这是我国达成或签署双边磋商案件最多的一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2013年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深化反避税行业调查,着力加大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压缩避税空间,提高纳税人遵从水平,同时加强反避税信息基础建设。
同时,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全球税制改革进程,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对话和交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
■ 既要避免“双重征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要努力消除“双重不征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税务机关通过反避税贡献税收达346亿元,比2011年增加107亿元,同比增长45%。其中,全国最大个案成功补税近10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这份沉甸甸的成绩单里,凝结着我国税务人员的不懈努力。
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人为抬高成本、做低利润
避税与反避税,是税务机关与跨国公司之间的一场博弈。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公司中约490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近年来,跨国公司交易内部化趋势明显,避税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呈现出企业税收贡献与资源占用不匹配、职能定位与利润收益不匹配、中国企业贡献与获得回报不匹配等现象。
“跨国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就要千方百计地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表示,与偷逃税等行为不同,跨国公司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等避税方式,达到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
比如,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照市场平均价格需要花费100万元;但企业并不从市场上购买,偏偏要出高价150万元从境外的子公司进货,以提高成本。还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售价很高,但企业却宁肯少赚钱或者不赚钱,以很低的价格卖给境外的子公司,来压缩利润。为少缴税或不缴税,甚至有些企业利润为负数,但却“长亏不倒”。
“企业为避税会人为地抬高成本、降低利润,与税收立法精神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也给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刘佐指出,由于避税与偷逃税等行为存在差异,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大量调查分析,并掌握充分证据,才能让企业心服口服,作出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创新反避税方法,有效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不同程度地侵蚀了主权国家税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跨境税源合理分配,是反避税工作的重中之重。
苏州市国税局对一家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调查,发现该股权转让为境外关联方企业间的平价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调查中,又发现企业正在筹划新的股权溢价转让。经取证,证实企业拟实施的股权间接转让,属于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行为。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对第一次股权转让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将第二次股权转让变更为直接转让,合计补缴税款近3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介绍,为了对跨国公司的利润水平进行有效监控,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着手建立企业综合指标体系,分国家、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前期监控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及时发现避税嫌疑企业,促使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主动提高利润水平。
同时,税务机关还以重点行业为突破口,仔细分析汽车、制药、服装和奢侈品等行业的经营特点、成本控制、盈利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理念和量化方法。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反避税案件调查的执法标准,2009年以来,国税总局实施3个层级的集体办案和专家会审制度,重大案件由总局组织专家会审。
2012年,全国反避税调查立案233件,结案175件,平均个案补税金额2620万元,补税金额超千万元的案件59个,超亿元的案件9个。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促使829家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增加税收收入283亿元。江苏、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和安徽国税系统,通过管理手段增加税收收入均超过10亿元。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消除“双重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指出,国际税收的主要任务,是居民国和来源国对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进行分配,并通过国际合作防止避税和避免双重征税。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国与国之间对税收的争夺日益激烈。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部分国家财政紧张,争夺国际税源成为各国应对危机的重要举措。而跨国公司为达到税负最小化,利用各国税制差异,把高税率地区的利润做低,费用摊销做高,在来源国和居民国两个层面进行避税,从而大幅减少其全球的总体税负,造成“双重不征税”的客观结果。
“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努力消除‘双重不征税’,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这位负责人表示。
2012年,我国积极推动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磋商工作,与9个国家就29个案件进行了16次双边磋商,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11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9例,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64亿元。这是我国达成或签署双边磋商案件最多的一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2013年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深化反避税行业调查,着力加大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压缩避税空间,提高纳税人遵从水平,同时加强反避税信息基础建设。
同时,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全球税制改革进程,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对话和交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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