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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定罪量刑从严从重

发布时间:2013-5-4 5:50:00 来源:证券时报 【字体:
“两高”发布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

  证券时报记者 陈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等。
  司法解释共二十二个条文,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问题。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定了两个基本罪名,一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另一个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首次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司法解释针对食品领域食品添加剂相关犯罪频繁发生的现状,对滥用添加和非法添加两种行为明确了定罪处罚标准。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进行的添加行为,解释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实现了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同时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
  司法解释明确“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只要原料违法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地沟油就是典型案例。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将依法严惩。例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威胁,按照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应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食品监管中的渎职犯罪,司法解释明确,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食品领域链条全覆盖、产品全覆盖,而在定罪量刑方面,最大的特点是从严从重:判实刑,从重罚。他指出,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称,只有加大打击力度,严密编织法网,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才能够有效地回应全国人民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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