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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发布时间:2013-4-26 9:28: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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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程小旭
  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此前,《旅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
  参与旅游法部分内容起草工作的旅游规划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东方公共管理综合研究所所长刘锋4月25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
  《旅游法》可促进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刘锋表示,之所以说它是里程碑,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他说,之所以说是众望所归,是因为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
  在刘锋看来,过去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现在应再加上一件事“游”。他认为,去年“十一黄金周”引起了前所未有的旅行热潮,反映了人们对旅游的强烈渴望和强劲需求。
  据他介绍,我国目前已处于一个全民大众化出游、爆发式增长阶段,2012年全年国内出游人数近30亿人次,直接就业人员1300万,关联就业人员5000多万,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
  随着旅游爆发式增长,其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刘锋认为,旅游权应与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居住权一样成为一项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要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基础上,让人民还能够“旅有所乐”。我国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公共福利不断提高,但旅游福利政策迄今尚未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为此,有必要从公共政策角度全面审视,将旅游福利纳入公共福利政策范畴,使之成为重要的民生福祉。惠及全民旅游应作为发展旅游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而且旅游福利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有覆盖面广、普惠性强、成本较低等特征。 ”刘锋表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刘锋说,这是中国旅游业创新发展的航标,更是旅游创新发展的终极目标。
  在他看来,《旅游法》的出台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他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俄旅游年开幕式上提到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增加爱国情怀、提升国民精神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促进修身养性、人的全面发展。
  他告诉本报记者,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国家的30多个国家区域规划战略,都对旅游业有重要定位。广东省定位为幸福导向型的产业、福建省泰宁县定位为生命产业,旅游业是扩大内需的龙头产业。《旅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建议从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旅游法》
  刘锋向本报记者强调,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 “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
  “在当前情况下,出台《旅游法》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刘锋说。
  刘锋说,专家学者关注的是资源保护、旅游者权益保护、产业促进等问题。从旅游者利用角度来看,《旅游法》的出台非常好。 “根据《旅游法》,今后不编制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就属于有法不依了。 ”
  “当然,《旅游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关键是后续的细则和相关条例要跟上。 ”他说。
  刘锋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旅游法:
  一是如何落实好细则。例如旅游景区容量超载问题,景区门票上涨问题,如何听证、如何制定政府指导价等等,都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二是加强宣传贯彻、解读培训。需要尽快出台《旅游法》相关释义,做好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监管力度,避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