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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机制建设 更重绩效评价重庆压缩 “三公”经费动真格

发布时间:2013-4-16 10:52: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字体:
    本报讯 为严控“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近日,重庆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为共同念好“三公”经费“紧箍咒”明晰了管控范本。
  据了解,《通知》显现出了诸多新变化。严控“三公”经费更重机制。压缩“三公”经费已从点对点的单项内容管控规定向建立长效管控机制转变,更加注重“三公”消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批。即凡不在事先审批核定的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购车,均被视为违规,不予报销;凡在事中有违规或超标的现象发生,一律不予报销,超标部分自掏腰包;凡在事后审计中有问题的,一律按违纪、违法做相应责任处理。
  超标“三公”经费自理。虽然“三公”消费通过了事先审批程序,但在具体执行过程,《通知》要求严禁“越限”。一方面,不能越过年初预算编制的“限”,即核定的支出总额不能被突破。另一方面,不能越过消费的“限”。在报账环节,凡是“三公”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该《通知》明确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应附加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正式发票原件等,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费用和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报销公务接待费应附加接待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原件等,礼品、娱乐、景点门票等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应执行而未执行定点饭店规定的费用不得报销。报销公务车辆购置费应附加审核批件、正式发票原件和车辆入户依据,报销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过路过桥等费用应附加正式发票原件。严禁在本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私人接待费、私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不符合公务卡结算报销规定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配套监管举措进一步完善。要控制“三公”经费,关键在监督。《通知》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要求各预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向职工公开“三公”经费支出详细情况。二是审计部门要将“三公”经费纳入审计范围,对“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市级部门(单位),将实行重点审计或专项审计。三是将“三公”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考核内容。对在“三公”经费管理中骗取财政资金、假公济私、奢侈浪费等行为,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问责。四是将“三公”经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财政部门将随机选择部分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用于次年的预算安排,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以及“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的单位,将按程序采取措施核减单位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