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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四类资产价值标准

发布时间:2013-4-10 8:49: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体:
  □本报实习记者 毛万熙 
  保监会9日发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非保险类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指期货、委托投资和境外投资资产4类资产的价值认可标准与披露方法,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保监会指出,保险公司评估企业债券、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有关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和认可价值时,除可以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外,也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但应当经保监会认可。
  如果保险公司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发行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予以认可和披露。若使用外部评级法,认可标准是:对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下的,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有根据其外部评级确定认可价值并进行披露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根据发行方的类别与各级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监管要求来判断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指期货也是认可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认可和披露。一般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若该基金具有明确的投资回报和本金收回机制,则属于偏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公告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和境外投资资产的认可和披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