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义
■本报记者 李海楠
国务院办公厅3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称《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其中要求2014年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于同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消息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房地产业界人士无不将其视为国家为全面征收房产税铺路的前期举措。
在学界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将落地,确让各方呼吁多年的房产税实施变得触手可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也将由此从以限购等行政调控手段为主的短效政策向以房产税为主的长效政策转变。
实际上,早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就已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但是,这一规定几年来一直悬在空中,导致《物权法》无法落地,不仅不动产登记信息混乱,不动产交易安全也缺少保障。近年来,虽然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但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建立统一制度,地方探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
可以预计的是,在不远的将来,国家明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仅能让地方探索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发挥效用,继而为房产税实施铺平道路,也能让困扰国人多年的《物权法》明确的公民各类物权难获保障的窘境得以破解。
毋庸讳言,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着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天然功能,但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调控不断,市场价格却持续逆势上涨、蠢蠢欲动的背景下,以及中西部地区和二三线城市觊觎卖地收入和房地产市场带动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面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势必面临诸多阻力。
在记者看来,阻力既来自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也来自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一,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首先要统一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目前的《物权法》、《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这就意味着制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必须统一协调各部门法律、法规中有关不动产事项的规定和要求,其中难免先要破除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阻碍。
第二,由于房屋与土地在不同部门登记,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而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耕地、草原、林地、海域使用权等同样也分散在不同部门。因此,破除这一阻碍需要先协调各部门利益,同时对行政体制及各部门机构职能作出有效安排。
第三,一旦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难免触及当前社会上真实存在的“多户口、多套房”的情况。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必须先要解决当前稍显混乱的身份证制度,通过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确保 “一人一证”的身份证制度,让“房姐”、“房叔”无处遁形。
可喜的是,本次《方案》在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间表的同时,也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提出“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方案,并要求有关部门于2015年完成上述方案任务,并正式出台实施有关制度内容。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相关公民个人、法人、组织的唯一性,而确保唯一性的途径则必须通过建立各自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予以实现。可见,虽然国家已明确在2014年出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真实、唯一的相关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却滞后于统一登记制度一年时间,由此也造成相关配套制度在衔接上出现真空。
此外,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廉政建设和防止腐败方面的作用,记者认为需要辩证看待。不能否认,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登记制度能最大限度压缩官员隐匿非法财产的空间。然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否真正让官员财产暴露于阳光之下还有待商榷。
尽管各界普遍认为,建立国家层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特别是形成房产信息登记体系,将直接对官员腐败形成有力掣肘。但是,对于登记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必须保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毕竟,对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属于私法范畴的《物权法》,不同于属于公法范畴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统一登记也不等于统一公开。因此,要更好地解决公共权力掌握者的监督问题还需要在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上多下功夫。
国务院办公厅3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称《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其中要求2014年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于同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消息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房地产业界人士无不将其视为国家为全面征收房产税铺路的前期举措。
在学界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将落地,确让各方呼吁多年的房产税实施变得触手可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也将由此从以限购等行政调控手段为主的短效政策向以房产税为主的长效政策转变。
实际上,早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就已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但是,这一规定几年来一直悬在空中,导致《物权法》无法落地,不仅不动产登记信息混乱,不动产交易安全也缺少保障。近年来,虽然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但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建立统一制度,地方探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
可以预计的是,在不远的将来,国家明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仅能让地方探索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发挥效用,继而为房产税实施铺平道路,也能让困扰国人多年的《物权法》明确的公民各类物权难获保障的窘境得以破解。
毋庸讳言,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着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天然功能,但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调控不断,市场价格却持续逆势上涨、蠢蠢欲动的背景下,以及中西部地区和二三线城市觊觎卖地收入和房地产市场带动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面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势必面临诸多阻力。
在记者看来,阻力既来自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也来自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一,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首先要统一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目前的《物权法》、《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这就意味着制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必须统一协调各部门法律、法规中有关不动产事项的规定和要求,其中难免先要破除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阻碍。
第二,由于房屋与土地在不同部门登记,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而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耕地、草原、林地、海域使用权等同样也分散在不同部门。因此,破除这一阻碍需要先协调各部门利益,同时对行政体制及各部门机构职能作出有效安排。
第三,一旦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难免触及当前社会上真实存在的“多户口、多套房”的情况。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必须先要解决当前稍显混乱的身份证制度,通过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确保 “一人一证”的身份证制度,让“房姐”、“房叔”无处遁形。
可喜的是,本次《方案》在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间表的同时,也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提出“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方案,并要求有关部门于2015年完成上述方案任务,并正式出台实施有关制度内容。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相关公民个人、法人、组织的唯一性,而确保唯一性的途径则必须通过建立各自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予以实现。可见,虽然国家已明确在2014年出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真实、唯一的相关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却滞后于统一登记制度一年时间,由此也造成相关配套制度在衔接上出现真空。
此外,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廉政建设和防止腐败方面的作用,记者认为需要辩证看待。不能否认,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登记制度能最大限度压缩官员隐匿非法财产的空间。然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否真正让官员财产暴露于阳光之下还有待商榷。
尽管各界普遍认为,建立国家层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特别是形成房产信息登记体系,将直接对官员腐败形成有力掣肘。但是,对于登记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必须保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毕竟,对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属于私法范畴的《物权法》,不同于属于公法范畴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统一登记也不等于统一公开。因此,要更好地解决公共权力掌握者的监督问题还需要在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上多下功夫。
标签: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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