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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控外资保险境外关联分保

发布时间:2012-12-27 8:36: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杨倩雯

  由于外国再保险市场的相对成熟,而保监会也早在2010年不再强调“优先国内分保”,因此保险公司,尤其是有各个国外保险巨头“血脉”的外资保险公司,往往会优先分保给境外的关联企业。

  为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保监会于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04年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之后保监会再次发布的专门规范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业务的文件。而两版相比,新版明确了关联企业的资质等各方面要求,条款更为严格。

  《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规定关联企业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规定其最新财务实力评级必须满足“标普评级不低于A-、穆迪评级不低于A3、贝氏评级不低于A-以及惠誉评级不低于A-”之一。

  一位外资保险公司资深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作为中国的监管机构对于国外的保险公司所做的要求而言,保监会这次是比较严格的。这主要是为了分散国内外资公司的承保风险。因为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普遍规模不大,承保能力也比较有限。而另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将风险转移的同时,也将国内保险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境外的关联企业。保监会此次文件的发布也是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严格控制利润转移的现象。”

  确实,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利用再保险进行的利润转移作出了相应的约束条款:“与再保险关联交易前相比,外资保险公司不存在在再保险关联交易后承保利润、净利润发生大幅下降的现象”。

  而在披露方面,保监会也进一步严格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应在其年报中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特别是再保险交易前和再保险交易后盈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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