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或以土地登记为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不动产统一登记或以土地登记为基础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最近被寄予“反腐”厚望。不过,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防范交易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并不是为了信息公开,和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
孙宪忠是《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他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在内的媒体采访时表示,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但设在什么部门需要好好研究。
孙宪忠说,不动产登记应有五个统一,包括统一立法根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统一登记效力。
但是,目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至少分散在七个部门,比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登记,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登记。“不统一登记最大的问题就是存在交易风险。”
孙宪忠认为,登记机构最好设立在法院,或者是在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登记机构,具有司法效力。“如果做不到,恐怕就要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确立登记机构。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三方面:土地位置、权利人、土地性质。”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物权法》当时只是确定了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方案。
统一登记制度当时没有贯彻下去,孙宪忠称,其中涉及最大的问题,主要就是土地、房屋登记部门的部门利益。“土地自己的登记系统,全国从上到下,有30多万人,建设部门人数更多。”孙宪忠说,难就难在这些人员的安置。
《物权法》第十八条也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孙宪忠称,查询不涉及其他人,也不涉及网络公开,“‘以房查人’或者‘以人查房’都是不准确的概念,从法律上来讲我并不赞成这种说法。”
另外,孙宪忠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土地制度改革也存在一定的意义,因为土地确权中首先就要做登记,但是效果是间接的。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最近被寄予“反腐”厚望。不过,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防范交易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并不是为了信息公开,和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
孙宪忠是《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他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在内的媒体采访时表示,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机关,但设在什么部门需要好好研究。
孙宪忠说,不动产登记应有五个统一,包括统一立法根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统一登记效力。
但是,目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至少分散在七个部门,比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草原、滩涂在农业部登记,林业资源在林业局登记。“不统一登记最大的问题就是存在交易风险。”
孙宪忠认为,登记机构最好设立在法院,或者是在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登记机构,具有司法效力。“如果做不到,恐怕就要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确立登记机构。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三方面:土地位置、权利人、土地性质。”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物权法》当时只是确定了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方案。
统一登记制度当时没有贯彻下去,孙宪忠称,其中涉及最大的问题,主要就是土地、房屋登记部门的部门利益。“土地自己的登记系统,全国从上到下,有30多万人,建设部门人数更多。”孙宪忠说,难就难在这些人员的安置。
《物权法》第十八条也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孙宪忠称,查询不涉及其他人,也不涉及网络公开,“‘以房查人’或者‘以人查房’都是不准确的概念,从法律上来讲我并不赞成这种说法。”
另外,孙宪忠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土地制度改革也存在一定的意义,因为土地确权中首先就要做登记,但是效果是间接的。
标签: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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