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昌大桥运营方被指内部管理不足
冯皓
昨日,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发布消息称,鉴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
而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10名死亡者身份也已确定,抢险救援指挥部已通知死难者家属前来认领。截至2月4日17时,张春福、冯俊科、侯艳新、黄金义等四名遇难人员家属已接受事故处理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并领取了垫付赔偿款,四名遇难人员遗体已火化。其中张春福、冯俊科、侯艳新的家属已离开三门峡返乡。
据新华社消息,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称,于2月1日发生爆炸的义昌大桥,除南半幅因被炸塌无法使用外,损害程度较小的北半幅桥面已被逐步修复,并于4日下午允许7座以下小车通行,7座以上客车和货车仍需绕行。
由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仍在论证义昌大桥的坍塌原因。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义昌大桥的运营管理方,河南交通投资集团不仅存在内部管理的诸多问题,而且此前其维护的连霍高速三门峡段在2011年4月还发生过护坡塌方等事件。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成立于2009年6月,就在该集团开始对义昌大桥等高速公路实施运营管理期间,河南省内一些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开始向上级领导反映该集团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挤其他高速公路养护企业进入该市场,对部分高速公路的养护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004年8月20日,河南省政府出台《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明确,对于公路养护,应实行“事企分离、管养分离”,并要求凡属招标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逐步实现社会化养护;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生产性事业单位完成转制或股份制改造,全部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
但2011年3月31日,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印发《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日常维护与应急抢修工程(内部)委托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集团所辖管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与应急抢修工程由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集团所属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养护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指定下属公司为高速公路养护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河南省政府的上述文件精神。
本报记者随后致电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宋春雷,但对方未能接听电话,4日上午,本报记者又先后三次给宋春雷发送采访信息,但对方均未回复。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是以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础,整合省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全部国有经营性资产以及持有的股权组建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下辖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直属二级单位10个,下辖三级单位69个。
管辖有河南省内一半以上的通车高速公路,此次发生爆炸坍塌的义昌大桥,便是其中之一。
目前,关于义昌大桥的发包单位、施工单位仍是谜团,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接手该桥后的具体运营、维护措施,同样无从得知。
根据河南省审计厅于2012年底公布的一份审计报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逾2亿元资金存在问题,在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则较为突出,其所属7个单位往来款项长期未清理,部分存在损失风险。截至2011年底,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合计2亿多元,其中账龄10年以上金额近1.5亿元。比如其下属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账龄3年以上金额合计3598万元。其中天时国际公司欠款2316万元,但该公司早已停业注销。
审计还发现,河南交通投资集团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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