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国仲上海贸仲独立仲裁机构不存在授权之说
看似已平稳过渡的贸仲“内战”,因中国贸促会所属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的一则通报又激起千层浪。
贸仲委22日称,已终止贸仲委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业务授权,随即引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上海贸仲”)和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华南国仲”,曾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贸仲”)的反弹。
华南国仲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授权”或“终止授权”的问题;仲裁依赖公信力而非公权力,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而不是一个仲裁机构对另外一个仲裁机构的授权。至于贸仲委通报的问题,立法、司法、行政三个角度都已有答案:华南贸仲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拥有仲裁职能,并非贸仲委的派出机构,二者之间不存在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上海贸仲相关负责人也对本报表示,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授权和隶属关系。
此前各种迹象显示,三家仲裁机构已分道扬镳,分别启动各自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改变了原有的共同推广“贸仲”品牌的模式。
不存在授权概念
贸仲委与上海贸仲及华南国仲曾长期共同制定、使用同一套仲裁规则。去年5月1日起,贸仲委宣布实施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上海贸仲和华南国仲认为新规则意在剥夺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权和华南国仲及上海贸仲的独立仲裁权,而且贸仲委以“鼓掌”的方式强行“通过”了仲裁规则的修订,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
业界人士认为,贸仲委宣布新规则等于宣布三地业务合作关系结束。
彼时三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仲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授权的问题。贸仲委认为,上海贸仲和华南国仲是其分支机构,上海贸仲和华南国仲发出的联合公告却否认授权。
联合公告显示,上海贸仲是经上海市政府于1988 年批准设立的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管理的仲裁机构,是由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依照《仲裁法》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履行仲裁职能。
华南国仲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其组建的华南贸仲基础上,经依法更名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83 年,由深圳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245号)进行管理和运作,依照《仲裁法》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履行仲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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